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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未带灭火器被罚款 四川交警总队:处罚有法可依

发布日期:2014-11-05 |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 张肇婷  

    宜宾交警:处罚合理 有法可依


    对此,宜宾市交警支队法制科向四川新闻网记者回应称:江安底蓬交警中队的处罚是合法合理的。该网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张先生的车辆没有配备灭火器,违反了该规定。江安底蓬交警中队依据该法第90条规定执行,安全设施不全罚款范围为20-200元。同时,《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13条第5项有明确规定,除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应当携带灭火器。



    四川《道法》实施条例:除摩托车外的机动车 应配备灭火器


    宜宾交警部门的回应是否有理有据?随后,四川新闻网记者又采访了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科室负责人。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5项有明确规定,除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配备有效灭火器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故障警告标志牌。”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科室负责人将相关法律条文一一翻阅出来。他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最初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要求客车、校车等重点车辆需配备灭火器,后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除上述车辆外的机动车不配备灭火器上道路行驶也存在安全隐患,为预防交通事故,降低损害后果,确保交通参与者人事财产安全,四川省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中规定:除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应当携带灭火器。


    交警总队:可处警告或20—200元罚款


    那么私家车没有配备灭火器是否会被处罚呢?“该条法律是关于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一般适行义务的规定,市民遵守规定是义务。”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民警说,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车主,除摩托车外,机动车辆务必配备有效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注意灭火器的有效期,过期了需要重新更换。遇到突发事件,如车辆自燃无从下手,配备灭火器有利于快速灭火,保障安全,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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