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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郸城县石槽乡“占用河道违规开发”

发布日期:2015-01-19 | 来源:人民法制报 
核心提示:1月13日记者驱车前往河南省郸城县石槽乡陈桥行政村,当记者到达陈桥行政村皇姑河九大桥时,看到河道北岸占用河道违规开发的商业街平地而起,目前已基本竣工状态,据当地群众反映数次向水利局反映问题


    1月13日记者驱车前往河南省郸城县石槽乡陈桥行政村,当记者到达陈桥行政村皇姑河九大桥时,看到河道北岸占用河道违规开发的商业街平地而起,目前已基本竣工状态,据当地群众反映数次向水利局反映问题,水利局均置若罔闻,记者随即拨通水利局谢广海局长电话可百忙之中的谢局长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发短信也不予回复。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房,甚至于占河道建房,在近些年房地产市场异常红火的情势下也“蒸蒸日上”,这种行为增加了泄洪阻力,影响行洪安全,使沿河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风险。中华民族的发展史,可以说也是一部防洪史。因此,我国对于河道管理是相当重视的,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王利军指出,国家关于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多,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的规定有土地管理法、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3条规定,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防洪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水法第37条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条例》第16条也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第24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等活动。因此,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是被禁止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房屋都是违法行为。 

    综上,解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房的问题,必须从源头上治理,加强对普通大众的法制教育,加大对责任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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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发稿郸城县水利局没有任何回复,郸城县水利局就这样履行职责的吗?就这样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一旦汛期来临造成的相关问题及安全谁来负责。

    事态如何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报道!(记者: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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