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关街道办纪工委书记黄焕华认为徐上访的理由不正当,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已于2013年回应了她的申诉:穆某某判决死刑,已执行,黄新民对于孙某某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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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受害人”
徐思兰的案子并非孤例,近年来,敲诈勒索政府的案子屡屡见诸报端。就在7月9日,宿州市埇桥区另一名农妇邵大芬因敲诈勒索罪被宿州市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邵大芬“敲诈”的对象是村委会,她以上访为由,索要征地补偿款。
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甫律师认为,政府不能成为公民敲诈勒索的对象,因此也不能成为起诉主体。王甫说,政府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相对公民个人而言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如果公民可以敲诈政府,那么政府在管理过程中,或者架构本身,是存在问题的。
埇桥区检察院指控,徐思兰以上访为由来“要挟、敲诈”政府。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对徐思兰敲诈勒索罪的指控在手段层面不成立。
“上访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拿公民的正当权利去敲诈的吗?从手段层面,徐思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洪道德说。
此外洪道德认为,上访只会对街道办形成压力,而非威胁。“街道办用钱维稳不能成为被敲诈的理由。”
王甫律师认为,上访是通过向上级国家机关的申诉控告等,以促使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的监督,从而实现访民的诉求。无论访民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上访是促使上下级之间监督的实现,而非对下级机关的恐吓和威胁。如果将上访视为对下级国家机关的恐吓,那么公民就会失去上访权利。
对于上访如何能“要挟”到街道,北关街道一官员称,“信访对街道年度工作考核起到‘一票否决’作用,做不好,街道年终参评的资格都没有。”该官员介绍,徐思兰今年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两次,直接导致街道党工委书记王中杰停职。“很多干部因为信访维稳综治工作不力得不到提拔。”这名官员说,非正常上访干扰了街道正常的工作。
面对非正常上访,政府该如何息访?洪道德说,如果上访人无理取闹,反映的问题不存在,政府相关部门耐心劝说后,访民仍借此问题继续上访,严重影响到相关部门办公,扰乱社会秩序,应该由相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处理。但洪道德强调,即使访民如此非正常上访,也构不成对政府的敲诈。
■ 质疑
为何两年后才报案?
检方认定徐思兰敲诈勒索的第一笔是在2012年4月和6月,而北关街道办事处是于2014年5月12日到埇桥区公安分局报案徐思兰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