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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公布十起典型民告官案例

发布日期:2014-12-24 | 来源:西安晚报 刘晓云 


    本报讯 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十件典型行政案例,并对今后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建议,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简称“行政审判白皮书”),对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全市“民告官”行政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白皮书显示,在过去的一年半,全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199件,2013年受理行政案件数756件,2014年上半年受理443件,受案数量仍呈上升态势。


    作为三大诉讼之一,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多集中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领域。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84件,行政败诉案件83件。据了解,2012年行政机关一审案件败诉率为10.2%,2013年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8.9%。2014年上半年行政机关一审案件败诉率为7.2%。从数据来看,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呈现出明显持续下降趋势,说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很大提升。


    转医保遭拒 市民打赢官司

    判决: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


    市民王某1981年1月至1998年9月在西安柴油机厂工作,2003年去深圳打工,同年在深圳办理了医疗保险手续。2012年,她回西安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向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医疗保险关系从深圳转往西安。对此,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王某从深圳转移至西安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能按实际缴费年限转移接续”为由拒绝转入。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裁判,被告给出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


    评析:我国《社会保险法》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西安市的地方性规定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法院果断适用了上位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老教师退休身份被审批成工人

    判决:撤销长安区人社局作出的退休批复


    刘某1980年1月被招收为正式工人,同年进入学校任教。1989年调动至长安区实验小学工作,职称评定为小学高级教师。审批退休时刘某仍在教师岗位从事管理工作。长安区人社局以其为工人的身份审批退休,刘某对该批复不服,将长安区人社区告上法庭,二审法院裁判认为,长安区人社局未考虑对方在教师岗位工作三十多年的事实,与相关规定不符,遂撤销长安区人社局作出的关于刘某退休的批复。


    评析:在处理曾具有工人身份但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应从《关于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建议》的政策精神出发,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


    婚后落户城中村 派出所不给办

    判决:丈八路派出所应当为原告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原告李某和许某结婚后,李某多次申请丈八路派出所要求将户口从甘肃迁到许某户籍所在地红庙坡。迁入地红庙坡村委会以李某未在该村居住够半年为由,不开具落户证明,丈八路派出所也因此对此事未办理。庭审中,李某称未在红庙村连续居住是因为房子漏雨维修、受伤住院等因素所致。法院查明,对红庙村村委会和村民的证明,丈八路派出所并未经核实。据此,红庙村村委会不开具落户证明,不能成为被告不履行职责的理由。


    评析:外地户籍的人通过真结婚、假结婚等各种方式设法将户口迁入城中村,以期获取额外利益,由此造成利益冲突。所以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和派出所会采取措施限制户口迁入,例如,派出所要求出具村委会的证明,派出所和村委会为了确保婚姻的真实性,签订协议要求原告在村内居住满半年以上,这些管理措施都具有现实合理性。


    因特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在村内正常居住,不能视为原告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和村委会应当履行各自的承诺,为原告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举报房产开发单位

    申请公开信息遭拒

    判决:工商新城分局应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原告任重称其居所系第三人(国税新城分局劳司项目部)开发建设,因第三人涉嫌恶意偷逃巨额房地产销售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私吞国有资产等问题,原告任重曾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无果。后原告申请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公开第三人提供1998至2008年度年检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信息。第三人及被告辩称原告申请的事项是商业秘密,不能公开。


    评析:法院认为,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相关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故被告应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第三人1998年至2008年度年检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审批页等政府信息。


    房屋网上登记备案被注销

    业主状告市房管局

    判决:该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2005年张新长与华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凤城明珠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华捷公司到市房管局进行了网上登记备案。2008年张新长以华捷公司未按期交房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华捷公司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金。


    2011年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新长的请求。张新长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认定张新长已全额交付购房款的事实证据不足,遂作出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012年初,市房管局对涉案房屋网上登记备案予以注销。张新长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本案中原告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依据合同取得,而不是登记备案取得,行政机关对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是事实行为非法律行为,注销登记备案也不导致原告所有权的消灭,所以,该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39秒内在两处不同地段

    被拍到超速

    判决:交警支队对原告两次处罚,事实不清,予以撤销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显示,刘波驾车经过西安市长鸣公路和东二环理工大两个路段时,均被检测到车速超过该路段限定时速,交警支队对刘波处以100元罚款和记扣3分。刘波以其事发当日没有驾车经过上述路段,亦未看到限速标志和测速警告标志,且不可能在39秒内从长鸣公路行驶到东二环理工大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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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一审法院认为,交警支队没有提供该路段设置有限速标志和测速警告标志的证据,不能仅凭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记录资料认定刘波在上述路段实施了超速违法行为。且按检测到的时速,车辆不可能在39秒内从长鸣公路行驶到东二环理工大。交警支队辩解系测速设备计时钟有误差,但证据不足。因此,交警支队提供的两组监控设备记录照片不能成为认定刘波违法的合法证据。公安交警支队对刘波的两次处罚,事实不清,遂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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