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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连发非法集资诈骗“跑路案” 甘肃高院庭长解读多发成因

发布日期:2014-12-08 | 来源:人民网  记者 王文嘉  



        非法集资 充满诱惑的陷阱_专题



      自今年九月以来,甘肃兰州连续发生了30余起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跑路案”,涉案金额高达5亿多元,引发社会关注。日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孙鲁就当前关注度颇高的涉众经济犯罪的形成、特点、危害、审理案件程序等向本网记者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所谓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孙鲁介绍道,“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谈及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孙鲁说成因是复杂的。首先,群众缺乏对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信进行印证并深入了解的渠道,信息不对称,很难准确判断。其次,部分群众法制意识、防范意识不强,有的明知是投资陷阱,仍幻想“一夜暴富”,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从而上当受骗。再次,涉众犯罪多采用金字塔结构吸收参加者,形成由上至下的利益分配链。除此之外,这类案件的参加者投入资金后往往心态也会改变:即使发现可能存在风险,也希望有更多人参加以减少自己的风险。他们会自觉地变成宣传员,既是受骗者,也是骗人者。


       据介绍,目前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已出现公开、半公开的势头,并凸显出金额巨大、涉及面广、手法多样、不断翻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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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孙鲁介绍,涉众型经济犯罪共有17种,较为突出的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加盟类系列合同诈骗、境外公司代表处融资诈骗等几大类。这类犯罪以众多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非法谋取巨额钱财,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并危及社会稳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打击经济犯罪的主要目标。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使得该类经济犯罪的打击难度较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从甘肃省的情况看,这类案件一般集中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个罪名上。”孙鲁说,“针对这类涉众性经济犯罪影响社会稳定面大的实际,我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大了对下审判业务指导,与各级法院、同级司法机关共同做好稳妥审理此类案件。”


       据记者了解,甘肃省近三年来审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二审案件12件36人,在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甘肃省高院从争取政府配合、坚持涉稳风险案件报备制度、统一执法尺度以及注重舆情监测,防范矛盾升级等四个方面着手,既对此类案件保持高压态势,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主犯、处于核心地位的被告人坚持从重,对于一般参与者、帮助者,分清其地位和作用、法律性质,严以济宽,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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