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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女子购物时被跳楼女砸残商场被判无责 律师:只能说你命不好

发布日期:2014-12-16 | 来源:兰州晨报  记者 李辉 


       2013年中秋节前夕,一女子从兰州一商场7楼天井跳楼自杀,坠落的身体正好砸中了正在1楼等待领取超市积分券的杨女士。杨女士认为,商场应对此事担责,遂将其告上法庭诉请赔偿医疗费等62万余元。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后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请。宣判后,杨女士表示不服,上诉至兰州市中级法院。12月15日记者获悉,该案二审已在兰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2013年9月16日下午5时40分许,杨女士到位于这家商场的总服务台,领取超市积分代金券。突然,一团黑影从天而降,一下子砸中了她,后经告知,砸中杨女士的女子选择在商场7楼天井跳楼自杀,人已经死亡。经诊断,杨女士左手第1、2掌骨中段骨质骨折断裂,左手尺骨茎突下端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同年12月5日,杨女士针对所受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所受损伤为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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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后认为,本案中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系死者,而并非商场。商场是公众可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一名女性在商厦7楼跳楼自杀属突发性意外事件,对此情形商场难以预料也难以防范,且杨女士也未能提供其他商场对其损害事实存在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故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时,杨女士认为,作为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头顶有任何坠落物体与消费者无关,属于商场管理的范围,消费者在商场内发生意外,商场怎能没有责任?因此,杨女士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对此,商场代理律师辩称,杨女士在商场购物,确实与商场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这种关系只建立在商品,如果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的伤害,商场责无旁贷,但本案中造成伤害的并非商品,而是有人想自杀,这种想法没有人能预料,(砸中你)我只能说你命不好。自杀状况是个意外,商场无法做到防范,一审法院确定责任应由死者承担,这是非常清楚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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