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7月29日13时50分,刘某驾驶陕F25156货车通过陕钢集团汉中公司东南门时,不服从门卫交通指挥,与门口保安发生冲突,刘某开车强行撞坏东南门的门禁横杆驶离现场时,其车玻璃被保安打碎。之后,刘某将此事告诉其岳父宁某(该车车主),宁某遂纠集唐某等人到陕钢门口堵门,阻止车辆通行。保安多次劝解无效后,于16时16分拨打110报警,请求民警到现场处置。
定军山派出所在接到县局110指令后,派两名民警和两名辅警到达陕钢集团汉中公司东南大门。当事人宁某等人态度蛮横,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情绪异常冲动,并多次辱骂民警,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对峙长达半小时之久。受堵车辆逐渐增多,围观群众不断聚集,现场秩序混乱,持枪民警感到现场秩序难以控制,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拔枪并鸣枪示警。
两次鸣枪示警后,宁某、唐某仍不听警告,暴力推搡、撕扯民警,并有抢夺枪支行为。为了避免更加严重的暴力犯罪发生,危急之下,持枪民警向唐某腿部开枪射击。唐某中枪后,宁某将持枪民警拦腰抱住,唐某趁机抱住持枪民警并两次咬伤其双腿,该民警再次朝天鸣枪。此前,唐某还将前来扶他的一民警拖倒在地,卡其脖颈持续约5分钟。
事发后,勉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依法介入调查,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调取视听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定:在此次事件中,民警处警属依法执行公务,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等相关规定,民警杜某佩带、使用枪支合法,出警及时迅速,处警合法规范,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目前,勉县公安局已对宁某、唐某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进行立案侦查,将依法公正做出处理。
责任编辑: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