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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沭金沂蒙加油站遭打砸抢案一审开庭

发布日期:2015-07-16 | 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方圆 
核心提示:2013年5月24日凌晨,山东临沭县金沂蒙加油站遭遇一伙年轻人打砸抢。事主王学栋的一辆雪铁龙轿车被严重砸坏,手机被抢,他养的四只藏獒,两只当场死亡,另两只受严重内伤,一星期内死亡。王学栋仅着内裤跳到一墙之隔的派出所院内,才算幸免于难。

      2013年5月24日凌晨,山东临沭县金沂蒙加油站遭遇一伙年轻人打砸抢。事主王学栋的一辆雪铁龙轿车被严重砸坏,手机被抢,他养的四只藏獒,两只当场死亡,另两只受严重内伤,一星期内死亡。王学栋仅着内裤跳到一墙之隔的派出所院内,才算幸免于难。


      案情回放:2013年5月24日凌晨,山东省临沭县金沂蒙加油站遭遇一伙年轻人打砸抢。事主王学栋的一辆雪铁龙轿车被严重砸坏,手机被抢,他养的四只藏獒,有两只当场死亡,另外两只受严重内伤,一星期内死亡。王学栋仅着内裤跳到临沭县开发区派出所院内,才算幸免于难。经媒体报道后,临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一年多时间,抓捕四位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院侦查、起诉,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辩论激烈:赔偿金额和死去藏獒价格鉴定成焦点。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张学义、孟永刚、刘骐榕、李学磊涉嫌损害公私财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原告王学栋要求判令四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26万元。


      四被告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供认不讳,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争议很大,在赔偿金额方面,原告代理律师对公诉证据质证认为:1、对临沭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提供的临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因受专业能力所限,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便函有异议。他指出,临沭县价格认证中心没有这个专业能力,那么应当依法委托申请上级有专业能力的机构来鉴定死亡藏獒的实际价值。不能因为无法确定价格就抹煞了藏獒的价值和赔偿责任,否则对被害人是不公正的,更不利于依法打击犯罪,因为财产犯罪量刑和赔偿的前提是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故死亡藏獒的实际价值是对被告人量刑和对被害人赔偿的基础和前提。2、对各被告人庭前避重就轻的供述有异议。3、对公诉卷中记载的有关藏獒的价值为二十多万元的言辞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说明了被害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已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异议。


      公诉方辩解:询问笔录原告是看过的,并没有对数额产生异议。原告律师称,笔录中有笔误是很正常的,没有发现也是正常的,当事人在阅卷时才发现错误,不是明知错误而不纠正。


      关于本案诉求,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打死的两只藏獒幼獒的买卖合同;2、两只藏獒的纯种鉴定书;3、出售藏獒公司的营业执照。由于原件在向临沭县价格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时已提交,所以在此提交的三份证据均为复印件。他还向法庭阐述了要求赔偿326万元的构成:一公一母两只幼獒的买入价为110万元,饲养一年多后,成年藏獒价值就达到200万元。在生育期,按最低算,生两只小獒,可预见收益按最低买入价110万元算,再加上饲养费用和其他损失16万元,共计申请326万元民事赔偿。


      四被告代理律师之一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无法形成证据链。三项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打死的藏獒有关联。原告律师表示,如被告律师所言,对死去藏獒价格鉴定才犹为重要。


      被告张学义的代理律师称,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原告侵权在先。原告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合同到期拒不退出加油站,首先侵犯了我当事人的权利,在法院强制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我的当事人才找人动手将原告的东西强行搬走。


      对此说法,原告律师反驳:合同到期及原告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侵犯的不是本案被告的权利。即便违约,他影响的也是金沂蒙集团的权利;而金沂蒙集团的违约行为如果损害了被告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应当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对原告进行财产损害。即然有承包合同,金沂蒙集团应该把正常经营的加油站交到你手里。而不是法院强制执行未果,而由你来执行,是谁给你这么大的权力?另外,你说把东西搬走,那么轿车是怎么砸坏的,藏獒又是怎么致死的?这分明是一场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行为,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恳请法庭明查,依法判决。


      四被告代理律师之一称,本案被告是以损害公私财物罪名被起诉的,藏獒是动物,不属于赔偿的范围。而且,藏獒还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饲养者需要有资质,而本案原告没有这个饲养资质,他饲养藏獒本身就不合法。


      对此,原告律师称,这一观点跟本案没有关联性。国家没有法律规定饲养藏獒要有资质。退一步说,就算有这个规定,也应该由相关部门来查处。就比如,某个人家生了孩子,因为没上户口,那你是不是就可以把人家的孩子拉出去杀掉?另外,动物也是花钱买来的,当然也属于财物。既是财物,被谁毁坏,谁就有赔偿责任。
   

      另一被告律师提出,原告将藏獒散放在院子里,有人进去必然会对人产生攻击。而他的当事人就是在被攻击的情况下进行的防卫。
   

      原告律师辩称,藏獒的本性就是看家护院的。你都到人家院子里开始打砸抢了,这种情况下,谁是攻击者,谁是防卫者,相信谁都有这个辨别能力。

       被打死的藏獒到底价值多少?原告律师称,价格鉴定势在必行。
  

       关于被打死的藏獒到底该不该赔偿,按什么标准赔偿的问题,虽四被告代理律师极力为自己的当事人开脱,但毁坏公私财物要赔,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行为准则。那么按什么标准赔偿?原告律师称,正因为有的被告律师对赔偿金额有疑义,那么价格鉴定势在必行。
   

      庭审最后,在被告陈述环节,四被告均表示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他们强调,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庭审结束后,本案受害人王学栋向笔者讲述了他与被打死的那只金色藏獒之间发生的一段往事:“2012年冬天,我去给藏獒喂食,路上结着冰。在回来的时候,我在冰上滑倒了,半天没爬起来。几只藏獒在獒园里急得‘嗷嗷’直叫。那只金獒猛地从围墙上窜出来,窜到我面前,叼着我的衣服,把我拉到没有冰的地方,我这才爬起来。这几只藏獒都是我一天天看着长大的,就像自家的孩子……可是,就这样被他们活活地打死了,他们先用灭火器喷瞎了藏獒的眼睛,后用洋镐、铁锹对它们猛打!唉,亏得有个律师还在法庭上提出,藏獒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种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又是犯的什么罪,应该受什么样的惩罚?!”


       王学栋,这位曾经的七年老兵,悲伤得落下泪来,默默地拿出被打死的两只藏獒的照片,递给笔者:“我都不敢翻看这些照片,每次看的时候,心总是咯噔咯噔的……”
   

      也许一些人也曾在心中质疑:不就是两条狗吗,数百万的赔偿是不是有点过分呢?但是看了照片之后,相信懂藏獒的人心里都有个底价。可是无论谁心里的估价都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唯一可依据的就是对死去藏獒的价格鉴定。
   

      在此,关注本案的社会公众都希望,临沭县人民法院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宗旨,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对打砸金抢沂蒙加油站这一恶性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对虐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方圆)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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