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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大王”陷入骗局 重点工程成烂尾

发布日期:2015-03-30 |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杜光利 
核心提示:多年的申诉和抗议,曾是宝鸡市劳模的乔世英,觉得自己成了法官眼里的“讨厌鬼”。但在当天,法院的气氛很温和,院长亲自过问,新的办案法官当面倾听诉求,承认该案确有错误,承诺采取补救措施,但后来一切又归于沉寂。


      2月28日,77岁的乔世英接到法院通知,再次来到咸阳市中院,此时他亲手创建32年的宝鸡市文酒建筑工程公司(下称“文酒公司”)早已坠入无边的黑洞。


      多年的申诉和抗议,曾是宝鸡市劳模的乔世英,觉得自己成了法官眼里的“讨厌鬼”。但在当天,法院的气氛很温和,院长亲自过问,新的办案法官当面倾听诉求,承认该案确有错误,承诺采取补救措施,但后来一切又归于沉寂。


      时间回溯到2008年,文酒公司因接手一巨额垫资建设工程,被骗陷入资产处置危机。之后,荒诞离奇的剧目一出出上演,咸阳中院不合理的拍卖,致使文酒公司垫资修建的建筑物被他人实际占有,接着又将500多万元的执行款,支付到案外人的私人账户。


      几十年拼下的身家一仗打光,乔世英不甘心,他相信,法庭就是保证每个人可以得到公平的地方。这个厄运不断的老人想搞明白,他的企业是如何一步步掉入一个迷宫里,被人瓜分,一败涂地的?


      陷入骗局 重点工程成烂尾


      早在2001年,文酒公司与杨凌沃林国际降解树脂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沃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文酒公司垫资为沃林公司承建综合办公楼、标准工业厂房、职工宿舍楼、原料仓库等建设工程。


      这是文酒公司创立以来的最大一笔垫资施工项目。1983年起,乔世英凭借泥瓦工的手艺,引领一帮村人成立“副业队”,在周边盖楼盖出了名声,后改制组建的文酒公司成为当地建筑企业的“排头兵”。乔世英获得了“建筑大王”的头衔,曾被央视报道。


      1999年11月4日,沃林公司注册于杨凌,其背负着“陕西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光环,按官方宣传,将成为年产10万吨生物降解淀粉塑料的基地。


      乔世英看到了项目相关批文、土地证、贷款批件,还有实验车间里已生产出的卫生餐具、农用地膜等样品,而且看到经常有高官前来参观。怎么看,沃林公司都是一个高调做事、颇具能量的企业。


      当文酒公司垫资额达到1000万元时,沃林公司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至2003年3月,垫资达1600万元,工程接近竣工,沃林公司乍露骗相,只拿出206万元并摊牌:其融资失败,根本无钱支付。2003年底,沃林公司因没有实际经营和企业年检被吊销执照,文酒公司垫资所建全部工程,因无人接收而烂尾。


      厄运突袭 垫资建筑被法院查封


      沃林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唐荣玉,生于1963年,福建晋江人。这位此前在西安市和平门内忙碌的理发师,突然成了超级“黑马”。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沃林公司的3115万元注册资金,是由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大耀华”)承担,代唐荣玉转入同一开户行的基本户。


      1999年11月6日,唐又成立西安旺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旺大股份”),加上沃林公司和一年前成立的中大耀华,一年多时间里,唐成立了3家公司,注册资本1.8亿元,这些钱从何而来?又为什么要这样做?


      据一位和唐荣玉接近的人介绍,唐荣玉“是个走行政路线本事很大的人”。沃林公司创立四个月后,不经挂牌招拍,仅缴纳了100万元,又向杨凌示范区国土局写了一张676.3万元的欠条,就取得了位于“产业路一号”的一块48亩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该地即为沃林公司项目用地。


      据司法材料,2003年2月和2004年3月,沃林公司用“赊账”获取的前述宗地土地证作抵押,从工行咸阳分行为其和中大耀华借贷共计1200万元。此前的2002年8月,中大耀华从工行西安经开区支行借款1200万元。


      照此计算,唐荣玉完全有能力补交土地出让金“赊账”、支付工程垫资。难以理解的是,他人垫钱帮着筑了巢,沃林公司之前的巨额贷款却不知去向,项目的“蛋”就这样没影了。


      多位与文酒公司无关的当地人向长江商报记者指出,这可能是唐荣玉靠注册多个公司, 巧设心思,以沃林公司的项目运作、融资等方式,经循环倒腾,把钱输送到别的公司,再让沃林公司“死掉”,用极低的成本,套取公众、国有银行的资金和企业的资产。


      到2005年,工行咸阳分行向沃林公司、中大耀华催要到期的1200万元借款无果,诉诸法庭。同期,杨凌示范区国土局以沃林公司欠土地出让金,将其诉至当地法院。两案原告胜诉后,合并进入执行程序。


      2006年7月,咸阳市中院对沃林公司的土地、机器设备,以及文酒公司垫资修建的建筑物进行了查封。至此,曾经风光无比的文酒公司成了一只任人宰割的“羔羊”。


      资产拍卖 确权资产被他人占有


      在有关各方希望通过债务重组,盘活沃林公司的烂尾项目愿望落空后,咸阳市中院拟拍卖沃林公司院内的资产,强制清债。
2007年4月,杨凌示范区的城建执法人员,明知沃林公司院内资产被法院查封,却将遭查封的48亩土地用砖墙隔成南、北两个地块。


      这之后,咸阳市中院委托西安一家评估公司,对查封资产进行评估。奇怪的是,价格评估不按整体打包进行,评估师将48亩土地、综合办公楼等4个建筑物列为评估标的物,南区职工宿舍楼等6处建筑设施、北区3处建筑物被“忽略”。


      荒唐的评估,造成文酒公司被查封的资产被切割得七零八落,把土地“抽取”出来,未被列入评估范畴的十多个建筑物成了“空气中的漂浮物”。


      2008年4月21日,当咸阳市中院拟拍卖沃林公司院内的资产,强制为杨凌示范区国土局等清债时,之前毫不知情的乔世英,情绪由吃惊转为愤怒。根据物权法等法规,文酒公司垫资建成的建筑物,其所有权归文酒公司所有,与涉案无关。文酒公司向咸阳市中院提出异议。


      咸阳市法院却并未真正纠错,也没有启动整体价格评估,又委托一家评估公司,对“忽略”了的剩余建筑物再进行单独价格评估。


      2008年4月30日,咸阳市中院委托拍卖公司,对前一个评估标的物进行拍卖。在评估书里,该资产包估值2221万元。


      有知情者介绍,拍卖时,先对拍品底价打八折,流拍,再打八折,最终被杨凌示范区的平台公司以1315万元的成交价拍得,“连底价都没保住,让资产直接缩水900万元”。


      2008年7月,文酒公司申请对上述拍卖物中涉及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仲裁确认。2008年12月底,评估公司评估价为420万元,文酒公司立即通过仲裁机构予以确权,并到咸阳市中院申请执行立案,被受理。


      2009年7月,咸阳市中院在移交拍卖资产时,将已进入执行程序的420万元的建筑物,一并移交给杨凌示范区的平台公司。有意无意间,文酒公司所有垫资工程的资产,都被他人实际占有。


      2009年9月,咸阳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文酒公司追索垫资款,从前述1315万元的拍卖款中分得587万元,并裁定,因沃林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此裁定甫出,文酒公司标的额420万元的执行案,因查封资产的灭失,瞬间烟飞云散。


      雪上加霜“内鬼”偷领拍卖款


      70岁当口,几十年拼下的身家一仗就全打光了。乔世英难以接受这种不公现实,他早先已将缠身的讼战,专门委托给项目部经理王巨团处理。


      2010年底,一位律师朋友告诉乔世英,文酒公司应得的执行案款,早被法院转到代理人王巨团的个人银行卡上。乔世英不信,朋友和他打赌,他才赶到咸阳市中院,终被证实。


      从咸阳市中院获取的相关凭据显示,咸阳市中院分别于2008年11月21日、2009年3月31日和同年9月23日,向王巨团支付了200万元、250万元和73.2万元,共计523.2万元。


      523.2万元的执行案款,是执行法官具体经办,由主管院长、执行局长、庭长层层审批后,再由法院财务部门负责支付的。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三份案款支付审批单在核审环节,首先被做了手脚。在案款支付审批单上,收款人均为文酒公司,但开户行和账号与文酒公司企业的账号不符,改成了工行杨凌支行的一个私人户头。


      长江商报记者就此向咸阳市中院核实情况,至发稿时未获回应。


      没拿到执行案款,523.2万元属于应收未付款。文酒集团寻求司法起诉,宝鸡、咸阳市两地警方或因属地管辖、或因只能咸阳市中院提起公诉为由,不予立案。


      2011年6月,四处奔波的乔世英终于盼来曙光,他向陕西省高院提起申诉,省高院认为有关执行案“确有错误”,责成咸阳市中院对案件进行复查。


      2012年12月15日,咸阳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原认定沃林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属认定事实错误,决定撤销原执行裁定,裁定恢复对有关案件的执行。然而,恢复执行程序两年多来,虽然更换了3名执行法官,但一切总是归于沉寂。


      当年沃林公司的项目烂尾地,如今荒草萋萋,土地全已易主,建筑物弃置一旁。与当初65岁时进驻沃林公司项目区,奋发图强的劲头相比,乔世英又年长了12岁,而他的企业命运的梦魇却还未结束。


●2001年
文酒公司与沃林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垫资承建建设项目。


●2003年3月
文酒公司垫资所建工程因无人接收而烂尾。


●2006年7月
咸阳市中院对文酒公司垫资修建的建筑物进行查封。


●2008年4月30日
咸阳市中院对综合办公楼等评估标的物进行拍卖。


●2009年7月
咸阳市中院将价值420万元的建筑物移交给杨凌示范区的平台公司。


●2009年9月
咸阳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因沃林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


●2011年6月
陕西省高院责成咸阳市中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查。


●2012年12月15日
咸阳市中院决定撤销原执行裁定。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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