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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开屠宰场提供有毒猪肉 检疫人员帮忙蒙混过关

发布日期:2014-10-24 | 来源:华商报  




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王九仓等3人提起公诉,以“玩忽职守罪”对田新伟等2人提起公诉。


    俩采购员违规采购生猪

    同一天,刘九文在咸阳市泾阳县云阳镇公里村的农家户收购生猪20余头,也未申报检疫,并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生猪运至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畜牧兽医站。在此期间,王九仓电话告知刘九文,其在韩城市所购生猪没有产地检疫检验证明,让刘九文到北杜镇畜牧兽医站找检疫员刘养民,补上在韩城市所购生猪的部分检疫证明。刘九文找到刘养民,让刘养民为其开具50头生猪的产地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刘养民明知生猪未检疫,也未核实生猪数量和猪耳标的情况下,即按照刘九文要求,为其违法开具了50头生猪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五号病非疫区证明》。随后,刘九文将其收购的生猪运回大汉屠宰场。

    法庭上,公诉人讯问刘养民为何在明知生猪没有检疫,但仍开具相关证明,刘养民解释因与王九仓、刘九文是朋友,朋友开口碍于面子不好拒绝。

    屠宰场猪肉查出瘦肉精

    作为法人的王加平,明知这批生猪检疫检验手续不全,也未按照规定对这批生猪进行全面的瘦肉精检测,违法组织屠宰和销售,后这批猪肉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定量检测,含有瘦肉精——沙丁胺醇。

    西安市未央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到大汉屠宰场的检疫员田新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屠宰检疫,即落实宰前静养、申报制度,索要该批生猪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标识(即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验登记畜禽标识,核对产地合格证与实际屠宰的生猪数量是否相符,若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就应当制止屠宰场对该批生猪进行屠宰。

    驻屠宰场检疫员的儿戏检疫

    而田新伟实际的做法是,在未进行检疫的情况下,即按照前段时间大汉的屠宰量估算,就开出70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交给了大汉屠宰场的工作人员,到场后,也未查验登记猪耳标,对于屠宰场未经检疫即将生猪卸车放入待宰圈,对屠宰场未按规定落实待宰生猪应静养12小时和提前6小时申报检疫等问题不予纠正,也未认真核对当地屠宰的生猪数量,而是根据刘养民开具的50头生猪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给大汉屠宰场开具了第17号《准宰通知书》,同意屠宰场对问题生猪进行屠宰。屠宰后,田新伟又给每片猪肉加盖了检疫合格证,并给销往麦德龙超市的28头猪肉出具了《出县境检疫合格证》。

    直到被市农委查出瘦肉精,田新伟的举动不是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而是返回屠宰场寻找假证欲盖弥彰。

    95头生猪只追回销毁28头

    根据证据显示,大汉屠宰场当晚共宰95头生猪,分别是20头销售给了未央区当地的散户、西三环欣桥批发市场销售45头、易初莲花南郊店2头、麦德龙超市电视塔店28头。只有麦德龙的28头猪肉被检出含有瘦肉精,后这28头猪肉被全部销毁,其余猪肉因全部售出无法追回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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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田新伟、刘养民作为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市场,严重影响食品安全,造成恶略的社会影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击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西安市大汉屠宰有限责任公司王加平、王九仓、刘九文在收购、贩运、屠宰生猪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击其刑事责任。

    案件并没有当庭宣判,交由合议庭审理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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