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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利益不受损 解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八大亮点

发布日期:2015-01-23 | 来源:人民网  记者 贾兴鹏 实习生 李易 
核心提示:日前,中央印发了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意见,此举意味着,农村土地改革进入新阶段。对此,人民网财经记者独家专访了参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研讨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土地管理系教授严金明。

 

       日前,中央印发了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意见,此举意味着,农村土地改革进入新阶段。对此,人民网财经记者独家专访了参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研讨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土地管理系教授严金明。

 

  本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提出,将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金明认为,改革的一大背景是现在土地增值收益中,农民得到的补偿总体来说偏低,好多地方农民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因此,这三项制度对农民来说,是利好政策,这意味着,农民的权益能得到更好保障。此外,农民能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之中、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之中能分享到更多土地的增值收益。

 

  同时,解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严金明认为有八大亮点。

 

  亮点1:探索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

 

  探索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这是第一次由中央高层在文件规定里首次提出。严金明介绍,目前我国的征收制度基本上是按照土地管理法来实施的,在土地征收的方式、补偿的标准方面,基本上全国法律规定是相同的。比如说,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规定了给农民补偿的具体标准,即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这两块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这是法律规定的标准。

 

  但这个标准在很多地方很难实行,已经名存实亡。全国区域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土地本身区位性很大,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就存在着很大争论。严金明表示,全国一些地方都在探讨各种方式,如提高补偿标准、市场化补偿、自征自用、留地安置、入股分红等。国家这么大,提出多元,多方面的探索,这是一个实事求是、符合实际的创新,有利于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保障农民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权。

 

  亮点2:宅基地可自愿有偿退出

 

  严金明表示,以前宅基地一般是不能流转的,以前即使退出,宅基地一般也没有“有偿”,退就退了,视为放弃。现在有些地方违背发展规律,超越发展阶段,在城镇化过程之中,农民有的“被上楼”,“被上楼”就是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有些农民其实是不情愿的。而现在提出宅基地可自愿有偿退出,这是一大亮点。所以,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慎砍树、不填湖、少拆房,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为此,尊重农民自行演生适合他们需要的土地制度,依法、自愿、有偿、平等,顺势而为。

 

  亮点3: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

 

  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农民的土地。但它的前提条件一定要注意是公共利益。实际上,现在的一切建设,无论是公共的,还是非公共的,都是走的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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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即使一般认为是公益性的教育、医疗、卫生,现在的情况也发生了改变。比如有的是盈利性的贵族学校,有的是高收费的幼儿园,完全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就不能说也走征地这个方式。还有像针对高收入群体的高收费医院,这一些可能就要排除在土地征收范围之外了。

 

  严金明表示,制定了土地征收目录,未来的征地范围可能要缩小,征地的目录将来要确定它的原则,确定制定征地目录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列举出具体哪一些属于征地范围,这样就会比较明确了。

 

  亮点4:可复制、可推广

 

  这次的改革不是就改革谈改革,不是就这个地方谈这个地方,而是试点做出来的经验要具有可复制性、可推广性。因此,严金明认为,相对于以前仅在部分区域或地方开展的改革,本次的试点的示范性会更强,影响效果会更大。改革成功的经验就会为《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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