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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22万存款被盗刷 法院判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6-11-07 | 来源:陕西法院网 
核心提示:储户存款22万余元被盗刷,储户、银行谁该承担责任?吴起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法院网讯 储户存款22万余元被盗刷,储户、银行谁该承担责任?吴起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6月5日上午6时许,原告崔永江手机信息提示,其在被告某银行办理的借记卡6时07分支出92541.67元,6时08分支出128134.62元,共计220676.29元。第二天,原告携带银行卡到被告柜台处查询,工作人员告诉原告,原告在被告处储蓄存款220676.29元,在境外通过POS机交易系统被盗刷。随即原告办理了挂失业务,并向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676.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崔永江在被告某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有保障原告储蓄存款安全的义务。庭审查明,原告存款在菲律宾被盗刷,但原告未曾去过该地,且交易发生时原告在其住所地吴起县,银行卡也在其身上,排除了原告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刷卡的可能。同时,原告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采取了补救措施。被告将银行卡交给原告,应当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被告因为自身的技术漏洞而造成银行卡被盗刷,原告不存在过错,属于被告违约,由此造成储户存款损失的,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提醒:当事人如遇银行卡盗刷,应尽快拨打发卡行客服电话办理挂失业务,或者到ATM机、银行柜台、商场等进行查询、取款、消费等,证明人卡未分离。同时,应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报案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等文件,证明持卡人采取了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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