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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起纷争 天然气公司状告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6-11-09 | 来源:阳光报 记者赵生杰 实习记者 孙建利 张京 
核心提示:村民们用上天然气了,西蓝天然气公司却接到了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简称周至县住建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书,责令其拆除天然气站,并处罚金30万元。

天冷了,周至县马召镇桃李坪村的105户村民今冬也和城里人一样,用上了天气采暖。马召镇政府引进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蓝天然气公司)在桃李坪村建了一座天然气站,村民们用上天然气了,西蓝天然气公司却接到了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简称周至县住建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书,责令其拆除天然气站,并处罚金30万元。西蓝天然气公司对此行政处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这个行政处罚。


记者赵生杰实习记者孙建利张京


一波三折百户村民用上天然气


2015年12月9日,马召镇政府与西蓝天然气公司签订了《招商引资项目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将桃李坪村作为试点,实施天然气入农户惠民工程,所有手续由马召镇政府协调周至县住建局办理。随后,项目正式实施,占地2.8亩的桃李坪天然气站和进村燃气管道开工建设。


于此同时,马召镇政府向周至县政府提交《关于西蓝天然气公司农村天然气利用项目的请示》,提出立项的请求,县政府领导批示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住建局具体办理。周至县住建局回复说,按照《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西蓝天然气公司没有在周至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因此不予立项审批。


周至县住建局派遣监察大队和燃气办出动6辆车20多人,到桃李坪村天然气站施工现场,查收了施工设备。桃李坪村村民很着急,向政府多方反映。最终,天然气站还是再次开工直至建成,天然气管道敷设进了桃李坪的村民们家中。


2016年4月29日,周至县住建局向西蓝天然气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金30万元整”。西蓝天然气公司对此不服,没有履行这个处罚。


5月7日,桃李坪村天然气首次通气点火成功,马召镇党委书记舒建军和西蓝天然气公司领导到村民家查看首次点火。从此,桃李坪村村民结束了烧柴草的历史。


各执一词行政处罚诉诸法院


2016年10下旬,周至县住建局向周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西蓝天然气公司的行政处罚,后又以行政处罚仍在诉讼期限内为由撤诉。10月27日,周至县法院裁定其撤诉。记者注意到,按照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限为6个月。


近日,记者来到已经正常运营的桃李坪村天然气站,遇到了在此检查工作的西蓝天然气公司副总经理陈东。他说,周至县住建局处罚公司的依据是《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但公司早在2013年就在市市政公用局办理了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西安市”,自然包括周至县,因此公司“很委屈”。


11月2日,周至县住建局燃气办相关人员却有不同说法。他们说,按照《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企业要在周至等区县经营,须在周至等区县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况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在2016年5月份给西蓝天然气公司重新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周至县,西安市市政公用局为此早在2011年就发文明确,西蓝天然气公司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周至县。


那么,当初引进西蓝天然气公司并约定办理相关手续的马召镇政府对此事作何解释呢?记者向马召镇主管宣传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明了采访问题,她说将汇报相关领导,但到记者发稿时止,也没有接到回复。


马召镇国土管理所张所长说,他们在巡查中发现桃李坪村天然气站所占土地2.8亩属于违法用地,周至县国土局已立案调查。


因此,11月1日,周至县住建局向西蓝天然气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催告书,再次要求其拆除违法建筑,并缴纳罚金30万元,“十日后,将申请周至县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目前,西蓝天然气公司已向西安市铁路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周至县住建局撤销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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