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认为其要求没有依据,就不理会。”“净眼”说,然而等她第4次去消费时,工作人员又告诉她,那卡上的余额不能用了,要么支付现金,要么再充值进来。可是,卡里的余额明明足够支付,为什么就不能继续使用呢?“净眼”想找该店的负责人理论,可是店员说经理不在,她要求商家回答不能使用余额的理由,对方却称“不可能”。
“他们就这样黑掉我卡上的余额!如果是这样的话,办理会员卡的会员还有法律保护吗?”“净眼”认为,该店单方解释办卡消费的活动规则,又没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欺诈行为。
律师说法
“霸王条款”实属无效
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文灿介绍,“储值消费卡设有效期”“充值后可以继续使用余额”等条件皆属于“格式条款”,属于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约束格式条款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合同法》和《消法》都有体现。他认为,在办理预付卡消费时,商家有义务对服务条款、活动规则悉数告知消费者;如果消费卡有服务期限,也应该在办卡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据介绍,《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中具有“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游泳卡是否有期限,期限到什么时候,不能由商家说了算,申请表上的文字协议也未必有效。新《消法》也对格式合同的制定做出了明确限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蒋文灿认为,以上两起投诉案例的消费者,都可以要求商家退款。消费者遭遇此类问题,可向工商12315或消费委会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