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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办保险未提供合同 保险公司拒赔被驳

发布日期:2014-11-20 |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周金柱 

 

        新学期开学,家长都会在学校给孩子购买30~50元不等的学生、儿童保险,陕西眉县陈先生也给儿子办了一份。但真当出险后去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没到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为由,拒绝理赔。11月18日,眉县法院判决该理由不成立。

     

       2013年9月1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交纳了30元保险费,为儿子小明投保一份学生、儿童保险,保险期间半年。随后,保险公司也出具学生、儿童保险专用收款收据一张。而不幸地是,同年11月27日,小明不慎被学校铁门夹伤右手环指,致右手环指末节挤压离断伤。随后在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术治疗,总共花去医疗费7470.41元。

   

       儿子出院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没有在保险条款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拒绝理赔。无奈,陈先生为其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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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保险公司在当初保险合同签订后,并未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相关条款,亦未向投保人作出对免责条款注意说明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所说的该保险合同中涉及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对被保险人小明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的赔偿义务。同时,保险公司称小明没有在保险条款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予理赔的理由不符合常理,应予以驳回,遂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明医疗保险金7470.41元。华商记者 周金柱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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