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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公司被指强行扣车致客户损失惨重

发布日期:2016-05-27 | 来源:中华网  作者:王 嘉 
核心提示:河南省浚县卫贤镇山西村村民王嘉日前向媒体爆料称,2012年6月15日,其从位于郑州市的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华菱之星汽车(大货车)一辆,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了部分车款。

    


      河南省浚县卫贤镇山西村村民王嘉日前向媒体爆料称,2012年6月15日,其从位于郑州市的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华菱之星汽车(大货车)一辆,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了部分车款。后在其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中,该公司竟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车开回郑州,然后向其索要全额车款及滞纳金。诉诸法律遭遇不公判决,致使其蒙受严重经济损失。    


        在一份题为《与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反映》的书面材料中,河南省浚县卫贤镇山西村村民王嘉陈述了事情经过:     我叫王嘉,男,1987年9月出生,住河南省浚县卫贤镇山西村。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2012年6月15日,我与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从该公司购买华菱之星汽车(大货车)一辆,总价款为30.8万元,我向该公司支付了12.937万元购车款。     2012年8月,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车交给我,我与南水北调工程签订了管道运输合同。在我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时,2013年6月13日,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竟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车开回郑州,强行将车和我所拉南水北调工程价值8万元的钢桶混凝管货物一起扣押。我被迫向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派出所报了案,直到6月19日,该公司才承认是他们扣的车。    

 

       由于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扣车行为,我无法履行与南水北调工程签订的管道运输合同,导致工程停工7天,我被迫支付了巨额违约金,使我债台高筑,雪上加霜。更让我感到绝望的是,在明知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取回车辆的情况下,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法院)却判决我支付全额车款。


       2013年8月,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我告到郑州高新区法院,我以该公司扣车侵权提起反诉,但郑州高新区法院代理审判员张某红对我的反诉说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没有给我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我缺席的情况下,张某红独任审理了原告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463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嘉签订的《购车合同》、借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王嘉未依约偿还购车款,依照合同约定,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王嘉偿还剩余车款及相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要求王嘉支付滞纳金6万元的请求,庭审过程中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减少为3万元,因该请求未超过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判决:一、王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本息31.199万元及滞纳金3万元。 我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回车辆,已经以实际行动解除了我与该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我和该公司就没义务再交付车款与各种费用。把卖出的车辆再收回来,再向买车的人索要34万元全额购车款,于情于法显示公允。两级法院明知该公司把车非法扣押回公司的这一个重要事实,却还作出要我付对方34万元的判决,怎能不叫人喊冤?   


      但是最关键的是,本案不是一个债务纠纷案件,而是一个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167条明文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请注意,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和解除合同 ,出卖人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但是,该公司不能即收回车辆(事实上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郑州市两级法院在此没有分清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定性错误。由于郑州高新区法院一开始就将该案定性为债务纠纷,注定原审判决成为一个错误的判决。  

 

      本案中,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回车辆,已经以实际行动解除了我与该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解除,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返还我交付的购车款,我可以向该公司支付车辆使用期间的使用费,这是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除纠纷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中国法院买卖合同纠纷2014年度案例一书中《孙士杰诉北京中矿金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对该原则有明确阐述。按照上述规则,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返还我购车款12.937万元,我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11个月的车辆使用费,即使按每月8000元的车辆使用费计算,我仅需要支付8.8万元车辆使用费。两项相抵,明明是该公司应返还我购车款4.2137万元,郑州高新区法院却判决我再支付该公司34万元。郑州两级法院的一个错误判决,使我多支出38.137万元,怎能不叫人喊冤?    


       退一步讲,即使按照债务纠纷审理该案,明知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把车已经扣押回公司这一个重要事实,根据《购车合同》第六条的对车辆回收,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乙方欠甲方的购车款的约定,在实体处理时应当将车辆处理款冲抵我的应付款。一辆使用不到一年的运输车辆,价值至少在25万元以上。郑州高新区法院代理审判员张某红对我的返还车辆反诉不予审理,对我要求车款冲抵购车款的要求不予理睬,只是判决偿还全部购车款34万元,我的几十万元血汗钱就在如此错误的判决下,被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掠夺走了。     对郑州高新区法院错误的判决,我多次向郑州高新区法院领导反映,但没有任何结果。我一直不理解: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回车辆,我与该公司的买卖合同已解除,顺理成章的就不应再向我要全部购车款,如此明显的道理怎么就有理说不清了?当我知道了我和曲从华的相同购车遭遇后,我明白了。


      曲从华,河南省商水县一个农民,被骗与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大量空白合同,领回一辆质量不合格的拼装车辆,后被专业收车队强行抢走车辆并索要巨额收车费,并被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曲从华支付购车款等计6万多元。同样是郑州高新区法院,在没有分清双方间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将该案错误定性为债务纠纷,同时在认定基本事实存在两个重大错误的情况下,全部支持了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09年6月,《半月谈》杂志以《吸干农民血汗钱的骗子公司何以如此嚣张》为题,报道了曲从华购车被骗的全部过程。2011年,郑州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河南省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据了解,掉入同样陷阱的除了曲从华,还有周口市川汇区农民夏新权、牛洪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有效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为了维护我正当而合法的权益,希望上级人民法院能启动监督机制,依法纠正错误判决,还普通百姓一个公道。”河南省浚县卫贤镇山西村村民王嘉说。(来源:中华网  作者:王 嘉)


      新闻链接:强行扣车讨债 行为莽撞吃官司     为解决经济纠纷,(河南省)宜阳县一居民私自扣押他人车辆。最终,他不仅要将车辆返还车主,还要赔偿由此给车主造成的损失。     宜阳县樊村镇中年妇女陈某,开办了一家石灰窑。2013年5月,她与宜阳县盐镇乡居民高某达成协议,由高某负责长期给陈某的石灰窑提供炉渣。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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