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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取消水土流失补偿费 追讨中石油16亿元旧账

发布日期:2014-11-12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李俊明 



每经记者 李俊明 发自西安


因资源开采引起的环境矛盾与利益纠葛,在央企与地方政府之间由来已久。特别是对地方性法规的不认可,导致央企经常与地方政府“扯皮”。此类情形在石油与煤炭资源汇集的陕北再次发生。


榆林、延安两市认定中石油长庆油田需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合计15.5亿元,还有1.1亿元的逾期罚款,但长庆油田并不认可该费用,拒绝缴纳,甚至对征收方之一的榆林市水土保持监督总站提起了诉讼。


然而案件尚在履行法律程序之际,11月7日,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工信厅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涉及原油、天然气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清单制管理,明确公布5项免征和11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就包括水土流失补偿费,同时起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这是否意味着长庆油田上述费用一笔勾销?陕西省财政厅综合处人士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陕西省根据国家2014年施行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取消了水土流失补偿费,同时起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但长庆石油欠缴榆林、延安两地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收取是基于陕西省出台的地方法规,长庆石油方面须依法缴纳。


曾被强制执行1.29亿元


陕西省的油气资源主要集中在榆林和延安地区,长庆油田也主要在此布局。根据榆林榆阳区法院、榆林市中院案宗与公开资料,2013年,榆林市水土保持监督总站(以下称简称榆林市水保总站)给长庆油田下发了《水土保持行政征收决定书》。随后的2013年6月9日,长庆油田在榆林市榆阳区法院起诉榆林市水保总站,要求撤销上述决定书。


在决定书中,榆林市水保总站要求长庆油田缴纳8.5亿元欠款,其中包括2009年7月至2012年3月,长庆油田在榆林境内开采石油、天然气形成的7.4亿元水土流失补偿费,以及逾期按日加收2‰滞纳金所形成的1.1亿元逾期罚款。


长庆石油在起诉书中表示,征收项目未经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审批和备案,收费依据违法,因此拒绝缴纳。


2013年7月,榆林市榆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长庆石油败诉。然而,长庆石油拒绝执行。随后事情激化到法院冻结长庆油田的银行账户。


长庆石油与榆林地方政府的博弈也非首次。早在上述《办法》颁布的第一年,长庆石油就因拒缴2009年上半年欠榆林市1.29亿元水土流失补偿费,与榆林市水保总站诉诸法律,其结果与2013年的审判如出一辙。但在二审终审之后,法院通过冻结账户与划拨等方式,强制长庆油田缴纳了1.29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11月10日从榆林市水保总站获悉,本次涉资达8.5亿元的案件,至今却悬而未决。


涉及16.6亿元


在油气储量更为丰富的延安地区,长庆油田与地方政府的拉锯战,同样不可避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发现,2009年1月1日,陕西省开始实施此前颁布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的企业,应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计征标准为: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


《办法》还规定,所涉企业应每月向地税部门申报并缴纳上月的水土流失补偿费,企业缴纳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可在所得税前抵扣。对于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分配,按征收总额省40%、市县两级60%的比例划解使用,而使用领域主要在水土保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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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油田一位内部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上述《办法》实施之后,延安当地政府多次要求长庆石油缴纳8.1亿元的水土流失补偿费。但长庆石油方面以同样的理由拒绝缴纳。由此计算,加上逾期罚款,长庆油田总共需要向两地政府缴纳16.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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