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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法庭上录像录音 被暂扣手机罚款1000元

发布日期:2015-04-23 | 来源:今日咸阳 
核心提示:庭审中用手机录像录音,女子被发现后,法庭暂扣了手机,并对其罚款1000元。

本报讯(记者 刘军伟 通讯员 陈斌)庭审中用手机录像录音,女子被发现后,法庭暂扣了手机,并对其罚款1000元。


2015年4月16日上午,渭城法院底张法庭正在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在庭审过程当中,执勤法警发现本案原告杜某(女)行为异常,随上前查看,发现杜某并未按照规定关闭手机,而是用手机在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执勤法警当即将这一情况报告给审判长,审判长核实情况后,当即对杜某进行了训诫,并将其用于录音录像的手机进行了暂扣。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立即将这一情况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经院长批准,作出对杜某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对其用于录音录像的手机进行了暂扣。合议庭对杜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杜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万分懊悔,向法庭写出深刻检查,表示完全接受人民法院对其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立即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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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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