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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5-01-23 | 来源:兰州晨报  记者李辉 董子彪  
核心提示:1月2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度十大典型审判案例。入选的案例中,大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杨林受贿案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大案要案均在其中。据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张瑗介绍,这十大案件均为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具有借鉴意义和代表性的案件。

  太平洋财险甘肃分公司与牛某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甘肃琪生会计事务所在太平洋保险为其员工牛某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的2012年12月25日2时05分,被保险人牛某喝酒后遭人殴打倒在快车道上,被过往的车辆碾轧致死。死者家属等请求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12万元,但太平洋保险以牛某醉酒为由拒赔,酿成纠纷。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牛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并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的判断,而是系多因一果死亡,不能简单归责于被保险人自身原因。据此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牛某等保险赔偿金12万元。

 

  河南金苑种业与甘肃泓丰种业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4年1月1日,经农业部公告授权,玉米“金系865”依法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8月1日,郑州伟科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与金苑种业签署《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将正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该品种许可金苑种业利用。同时约定对于“金系865”在初审公告至授权期间他人的生产销售行为,授权金苑种业行使追偿权。2013年7月17日,金苑种业申请甘肃省武威市中信公证处对永昌县水源镇新沟村2组利用“金系865”生产杂交种的事实予以公证。2013年11月18日,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认为,经将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检测比对结论为:相同或极近似。

 

  [裁判结果]甘肃泓丰种业有限公司补偿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永登连城镇连城村二社诉永登县政府土地确权行政不作为案

 

  [基本案情]永登县连城镇连城村二社与连城村十三社因对位于永登县连城镇连城村境内白土坡土地所有权权属发生争议,于2013年8月23日向永登县政府提出《土地所有权确权申请书》,申请对争议土地依法确认所有权。永登县政府收到申请后,交永登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永登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永登县政府出具了《关于连城镇连城村二社与十三社白土坡土地纠纷的处理意见》。永登县政府多次进行调解处理未果。至连城村二社提起行政诉讼,永登县政府尚未依永登县连城村二社的申请作出确权处理。

 

  [裁判结果]永登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永登县连城镇连城村二社的《土地所有权确权申请书》,对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韩某诉安宁区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

 

  [基本案情]经兰州市安宁区城建局同意,1985年3月,韩某在安宁区邱家湾19号修建营业用房。2012年5月5日,安宁区执法局认定韩某所建126.02平方米的房屋为违法建设,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两天内自行拆除所建违法建设,并于当日将该处罚决定张贴于该房屋大门。同年5月8日,安宁区执法局强制拆除了该铺面房。韩某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安宁区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韩某又提起要求确认安宁区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之诉。

 

  [裁判结果]本案中安宁区执法局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依法送达决定书就进行了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未遵守《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必将承担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安宁区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安宁区执法局上诉后,终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某等4人诉永登县秦川中心卫生院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徐某是夫妻关系,其子大江(化名)在2013年9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2月14日医治无效死亡。大江尸体被停放在永登县秦川中心卫生院。申某和赵某的儿子禄宗(化名)也因交通事故死亡,尸体也停放在秦川中心卫生院。2014年4月17日申某家属将大江的尸体错领后火化,而禄宗尸体一直停放在秦川中心卫生院。

 

  [调解结果]

 

  这是一起案件类型特殊、牵涉面广、舆论关注度较高的民事纠纷。法院通过多种途径,逐步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永登县秦川中心卫生院一次性赔偿申家安葬禄宗的丧葬费、精神损失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一次性赔偿王家精神抚慰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43000元。王家不再要求赔偿关于错误火化死者大江产生的各项损失,也不再要求秦川中心卫生院和申某返还死者大江尸体或骨灰。

 

  张某与甘肃华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康顺达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兰州金红安建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原系康顺达公司所有(原甘肃香巴拉置业有限公司)。经口头协议,甘肃香巴拉置业有限公司将涉案房屋顶付金红安公司。2004年11月18日,金红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因康顺达公司与金红安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2004年12月15日,金红安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康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某签注意见同意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张某所有。从2006年开始,张某未经登记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2011年4月,本院在执行甘肃香巴拉置业有限公司与华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甘肃香巴拉置业有限公司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3套房产抵偿华威公司的工程款150万元,本院根据双方的协议,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3套房屋裁定给华威公司。张某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执行异议。张某对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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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停止对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88号3号楼1单元702室的执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东荣商贸公司与陕西关中建筑公司、陕西维平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东荣商贸公司与陕西关中公司之间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依据合同东荣商贸公司向关中公司供货后,关中公司累计欠付钢材款1228.84万元。维平公司对本案合同提供担保。东荣商贸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起诉二公司支付欠付的钢材款及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

 

  [裁判结果]

 

  关中公司支付东荣公司货款本金1058.62万元,资金占用损失230.15万元,以及从逾期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维平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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