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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上黑名单,要整治更要法治

发布日期:2014-11-11 | 来源: 羊城晚报     作者  龙敏飞 


甘肃省交警部门近日对交通违法未处理前100名的机动车进行集中曝光,交通违法未处理次数均超过100次,其中最高的达276次;有多辆政府公车“上榜”,陇南市武都区劳动和社保局的一辆机动车,达147次。还有几十辆企事业单位的公车也登上“黑名单”。


曝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名单,居然有公车的身影,这的确是难能可贵的进步。据悉,在甘肃,公车这是首次登上交通违法“黑名单”,而放眼全国,类似的事情也很少。不为别的,只为权力部门之间,天然有着某种暧昧的关系——今天你放我一马,明天你找我办事我就会开“方便之门”。在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下,公车即便交通违法了,也往往是“不算事”的。


显然,此事不可点到为止,更不能曝光了之。毕竟,曝光虽然有震慑力,但效力仍是有限的。更何况,这样的曝光,更多的还只是个案、偶然事件,不具备普适性,那公车的使用者,必然会心存侥幸。


众所周知,交通违法的行为,轻则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重则带来公众生命的伤害,这样的行为,显然应该“零容忍”。既然如此,对于上了黑名单的公车,以及其他没有上黑名单但也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公车,都应该进行整治:一方面,必须依法处分相关的责任人;另一方面,对给公车开方便之门的交管部门,也应以失职渎职论处。唯有每一辆车都有相同的路权和同样需要遵守的规则秩序,才能更好地呵护好公路安全。


不过,公车上黑名单虽好,进行整治也是理所应当的,但很显然,这绝非“最优选项”。毕竟,这属于秋后算账,而公车交通违法的负面影响已经存在。可以说,甘肃曝光公车违法值得点赞,各地也可推广,但这并非治本之策。一则,曝光多了,大家也就见怪不怪了,一旦丧失了必要的耻感,也就习以为常了;二则,事后惩治不如事前防范,这样的常识人尽皆知,那便不能停留在纸面上,而应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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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公车上交通违法黑名单而言,要整治更要法治。如果公车每一次交通违法都依法惩治了,其又怎么会频频违法呢?依法行政的理念,的确应成为行政部门的共同信仰,如此,社会治理才会更加良性,对交通违法如此,对其他方面的社会治理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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