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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鲁陶村:土地补偿款非唐僧肉 岂可一见就贪

发布日期:2016-06-27 | 来源:时代纪实网 
核心提示: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计高灯是一个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基础条件都比较差小村庄,全村几十户人家,几百来口人,实有土地亩土地。土地不算多,而且大多是梁头坡地,农田没有水源灌溉。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计高灯是一个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基础条件都比较差小村庄,全村几十户人家,几百来口人,实有土地亩土地。土地不算多,而且大多是梁头坡地,农田没有水源灌溉,主要是靠天吃饭,风调雨顺收成好些。由于北方气候寒冷生长期短,一年一收,人们只能种植些山药、谷子、黍子、莜麦、豆子,除了化肥和种子成本外,也赚不几个现钱,属于原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改革开放后大部分年青人进城打工走了出去,村子里只有部分老人老汉留守,基本算不上劳力。


      1981年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当事人蔚岗一家承包了耕地共计70亩,1989年因土地贫瘠、产量薄收交不起提留国税退还集体18亩耕地,2000年蔚岗一家将户口迁入平鲁区井坪镇大木瓜界村,但没有在大木瓜界村享有耕地分配,全家人均属于农村户。


      2008年,中煤平朔露天煤矿开始征用计高灯土地,由此引发了该村原村民蔚岗一家人应得而未得土地补偿款纠纷一事。


      根据平鲁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蔚岗一家除自愿退还集体以外的52亩土地承包权归蔚岗一家享有。当时,计高灯村委会未提出任何异议,并随后付给蔚岗一家11亩占地补偿款,余下3亩答应在以后征地补偿时一并支付。


      2012年,中煤平朔露天煤矿再次征用计高灯土地,其中又涉及到了蔚岗一家其余的38亩承包地。当征地补偿款交由计高灯村委会下发给每家被征地农户时,村委会与乡政府领导无视国家有关承包土地法律法规,亦拒不执行平鲁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之规定,反而百般叼难当事人,蓄意侵吞蔚岗一家其余38亩征地补偿款。


      知情人透漏:计高灯村支书计杰与乡政府领导在平朔占地补偿存在的严重的腐败问题,违法情况均有证可查,部分村民有的全家属于城镇户口、有的本人是城镇户口、有的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正式编制人员、有的人根本就没有承包地,却“心安理得”坐享其成,这一切在占地第三类补偿花名表中均有详尽记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薄,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但平鲁区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及计高灯村委会自1981以来并没有与蔚岗及其家人签订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变更手续。1999年4月1日,计高灯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延长土地承包期合同,当时计高灯村委会未通知蔚岗及其家人,所以延长土地承包期合同有效。另据平鲁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之规定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蔚岗及其家人对平鲁区陶村乡计高灯村的52亩耕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却不知计高灯村委会及其法人计杰为何一意孤行、以身试法。


      平鲁区因煤矿开采征收占地搬迁引发的补偿问题屡屡发生,因为分配不公和政府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等让老百姓怨声载道的事件亦屡屡遭曝光。其中有些干部无视国家法律和工作职责在此大做文章,里勾外连吃拿卡要,有的则在靠其关系在圈里游刃有余地狂踩“雷区”。平鲁区陶村乡计高灯村在占地过程中相关人员的严重过失行为和暗箱操作,政府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费中采取非法手段为自己谋取私利,牵涉人数之多、数额之大,人员复杂、情况复杂实属罕见。


      国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当地有关部门置若罔闻、熟视无睹,计高灯村干部与乡政府领导知法犯法,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力,那么谁来问责制呢?平鲁区计高灯村支书计杰与乡政府领导利用职务之便、职权优势、相互勾结互惠互利,谋取国家补偿款,一个尚失了职责、道德和党员形象,超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的村干部,究竟何时得到制裁?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流转及征(占)用,种粮补贴兑付以及处理其它相关民事行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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