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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延长县国土局公开出让采矿权 外地企业需验资1000万

发布日期:2018-05-14 |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祁铭 
核心提示:近日,自然资源部挂出《延长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榆林人赵先生认为自身条件符合要求,于5月7日前往延长县国土局报名并欲缴纳保证金,没想到缴费遇阻,对外地企业或个人还增加了验资1000万元的条件,这让赵先生觉得是明显的地方保护行为,有失公平。


近日,自然资源部挂出《延长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榆林人赵先生认为自身条件符合要求,于5月7日前往延长县国土局报名并欲缴纳保证金,没想到缴费遇阻,对外地企业或个人还增加了验资1000万元的条件,这让赵先生觉得是明显的地方保护行为,有失公平。


>>当事人:第一次去报名


被工作人员劝阻


5月10日,榆林人赵先生对记者说,前段时间,他在自然资源部官网看到延长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挂牌出让公告,公开出让建筑用砂岩采矿权。“建筑用砂岩采矿权,其实就是石料厂的开采权。”赵先生说。


根据公告要求并电话咨询确认后,赵先生于5月6日到达延长县,5月7日一早便去县国土局报名。“工作人员介绍情况与公告一致,但劝阻我们不要参与(竞拍)。我们坚持要求报名交款,但相关人员竟不给提供交款账号,理由是会计人员不在,让我们第二天再来。”


第二次去报名


财务要求验资1000万


赵先生说,5月8日早上8时30分,他再次前往延长县国土局,财务会计给出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中提到,为了保障石料供给,稳定石料价格,新旧顺利衔接,确保竞得企业能尽快安全投产,将对报名的企业或个人进行验资。在本县区域内有开采、生产采石碎石设备,年生产能力达到10万吨以上的成套设备者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无上述设备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延安市内有开采、生产、碎石年生产能力达到10万吨以上的成套设备者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无上述设备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延安市外企业或者个人资金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方可报名。


“补充说明为何不加盖公章,为何不上网?”


“在这之前,延长县国土局从未出示任何相关方面的补充说明,这显然是针对我们外地企业的。”赵先生说,“看到这份与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告不一致的补充说明,我们立刻与省国土厅联系反映问题,得到的答复是让我先向延安市国土局联系反映,而延安市国土局矿管科工作人员又让向县国土局局长反映。”


“延长县国土局一名王姓副局长跟我说,他们有权利修改竞拍规则。还说既然我们有那么大的实力就提供1000万的现金卡,让财务验资并且冻结方可报名。”赵先生认为,这样不公开的附加条件明显是为了减少竞拍者。


赵先生给记者出示了所谓的补充说明的照片,虽然落款日期为4月29日,但上面并没有盖任何公章。赵先生怀疑这样的补充说明就是他报名后延长县国土局临时加出的。“如果真的在4月29日就有这个补充说明,为何不加盖公章,又为何不敢将修改的内容一并发在自然资源部网站的公告上?”


>>延长县国土局:为防止没有实力的竞争者将项目转包


5月10日上午,记者联系公告中的联系人汆伟鹏,其表示对补充限制条件不知情。当日,延长县国土局局长白新平表示,公告发出后,他们又发现了新的问题,于是就和分管副县长白宗奇讨论商定了这一补充说明,并表示这是为了防止没有实力的竞争者将项目用于转包。


“我们没有不让外面人报名,只要你拿出一千万证明你的实力。”白新平表示,承接延长县石料采集工程,整套相关的设备就价值七八百万,所以才商量出验资一千万的要求,避免外面没有实力的人来捣乱。白新平还表示:这两年工程所用碎石价格走高,因此石料采集工程竞争相比几年前激烈了许多。


对于这份补充说明以及延长县国土局局长的解释,赵先生无法认可,并提出诸多质疑:“为何第一天报名的时候没给我们出示这个补充说明,而是劝我们放弃,等到第二天我们坚持要报名的时候,又有了这个补充说明。”


对于延长县国土局要求验资一千万,杜绝没实力的竞争者中标的说法,赵先生认为并不合理,“他们可以考查外来竞拍企业的资质、设备,但哪有直接验资一千万的道理?”


>>法律人士:在公开出让中搞“定向出让”


损害部分竞买人利益


记者注意到,自然资源部网站挂出的《延长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明确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参加竞买,可以单独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公告中还写明:竞买人向延长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竞买申请书,缴纳50万元竞买保证金,领取挂牌出让有关文件。竞买保证金可抵作矿产资源权益金(价款)。本次挂牌起始价30万元。


昨日,记者联系国土系统一相关人员咨询了解,对方表示,延长县的做法极其罕见,通行的做法是,如果对于参加竞买人资质条件内容部分有变动,应该撤回公告,变更后重新挂出,而不是私下补充限制。


对此,一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表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在采矿权公开出让中搞“定向出让”,为特定的受让人“量身定作”竞买资格条件,从而排除其他潜在竞买人的竞争,保证出让方中意的竞买人成为受让人,这种做法限制了竞争,使得公开的出让流于形式,当然也严重损害了部分竞买人的利益。(记者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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