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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主体实施信用约束

发布日期:2016-03-18 | 来源:内蒙古晨报 全媒体记者 杜柏业 
核心提示:日前,为切实加大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力度,尽快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协同监管格局,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决定,对全区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注为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实施相关信用约束。


       日前,为切实加大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力度,尽快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协同监管格局,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决定,对全区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注为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实施相关信用约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规定,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注为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在申请移出前,当年不予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注为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在申请移出前,当年不得参加“诚信市场”评选。同时,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注为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在申请移出前,当年推荐和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时予以限制。根据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相关规定,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注为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在申请移出前当年不得推荐“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并且,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注为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在办理企业注册、备案、变更等业务时,登记业务系统设置提醒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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