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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要求拆除小区内违建 反复举报诉讼仍未见拆

发布日期:2017-07-20 |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郭魂强 
核心提示:拿到胜诉判决书的那一刻,汪先生很激动,“有人说民告官告不赢,而我告赢了户县县政府和户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下文简称”户县住建局“)。


    拿到胜诉判决书的那一刻,汪先生很激动,“有人说民告官告不赢,而我告赢了户县县政府和户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下文简称”户县住建局“)。


    多次举报违法加盖


    第四次起诉终胜诉


     7月18日,汪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讲述自己两年半来举报的前前后后。


    2014年11月6日,汪先生发现居住的户县山水草堂二期宅院内,与其相邻的第52幢业主违法加盖,影响了他家的采光,且涉嫌侵犯其隐私。他先后向户县住建局、户县秦岭办及西安市秦岭办进行实名举报。然而,直到2015年5月底,不仅第52幢的违法建筑继续施工,相邻的第65幢、第66幢也相继违法加盖。


    2015年6月23日,汪先生前往户县城建执法二中队并当面递交书面举报材料,袁姓队长回复说:“住建局与秦岭办已对山水宅院逐家进行过调查,确认小区内有30多起违建,情况严重,但未能明确处理方案”。同年11月12日,汪先生网上举报山水宅院内违法建筑众多,12月4日,户县住建局回复只承认山水宅院小区内存在第52幢违建,而否认其他违法建设。


    2016年3月8日,汪先生发律师函至户县住建局,要求其限期对山水宅院第52幢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但没有任何结果。


    在举报无果的情况下,2016年6月30日,汪先生第一次将户县住建局诉讼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后,户县住建局出具了其针对第52幢违法建设的拆除通知书;同年9月,第二次将户县住建局诉讼至上述法院后,户县住建局出具了其针对第65幢违法建设的拆除通知书;第3次另行将户县住建局诉讼至上述法院后,户县住建局出具了其针对第66幢违法建设的拆除通知书。


     一共三次起诉,但违法建筑至今未能拆除。无奈,汪先生于2017年1月3日将户县县政府及户县住建局诉讼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要求依法限期拆除第52幢违法建筑。今年6月6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户县住建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作出对第52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决定;被告户县县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责成有关部门对第52幢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判决书下发后,户县县政府及住建局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户县县政府:


    已经履行了法律职责


    户县住建局败诉后,感觉到很委屈,他们认为执法行为一直在进行中,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更谈不上失职渎职行为。


    户县住建局答辩称,接到汪先生举报后建议立案查处,2016年3月11日向户县山水草堂开发商陕西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调查询问,要求该公司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制止违法建设活动。同年3月28日,户县住建局作出违法建设处理意见报告表,并于同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认定第52幢加盖属违法建设,并限期1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强制拆除。4月20日,户县住建局作出拆除违法建设催告通知书,限第52幢业主刘某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对违法建设自行拆除。两天后,刘某向户县住建局提交陈述申辩书。2016年7月27日,刘某向户县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9月19日,户县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维持户县住建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随后,刘某向户县住建局提交申请,请求变更为罚款,补办手续。


     户县县政府辩称,他们已经履行对原告信访事项批转与交办的职责。原告通过网上信访系统对山水宅院违法建筑进行举报,户县县政府在收到原告的举报后,已经依职权将举报信息转至户县住建局进行处理,户县住建局已就原告的举报进行了处理和答复。但拆除违建尚需法律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律对拆除违法建筑设置了前置程序,原告要求强制拆除违建时正值第52幢业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


     户县县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至今未对山水宅院第52幢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已经生效


    强制拆除仍未见行动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该案是一起行政不作为案件。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限期对山水宅院内与原告相邻的第52幢院内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违法行为人没有在限期内对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可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等程序。虽然被告户县住建局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拆除违法建设催告通知书并送达,但该通加书属于履行强制拆除决定前的催告程序,被告户县县政府之后对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了决定,维持户县住建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但刘某并未对违法建筑自行拆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可以强制拆除,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因此就有了上述的判决,户县政府和户县住建局败诉了。


    18日下午,户县城建监察大队负责人介绍,他们已于18日给第52幢业主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华商报记者看到了《行政执法送达回证》,看到52幢业主的签字“我不是第一个盖的,也不是最后一个盖的,为什么拆我的。”


    而对于户县县政府为何行政不作为,华商报记者18日前往户县县政府办公室,并表明采访意图,而办公室负责人说:“采访领导需要审批,我们无法接受采访”。 华商报记者 郭魂强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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