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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44名农民工11万逃匿 汉中包工头被判一年六月

发布日期:2016-04-19 | 来源:汉中法院网 陈宝雄 王帅杰 
核心提示: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包工头张某某承包洋县一小区楼体及粉刷工程,工程完工后,仍拖欠44名农民工工资11万并逃匿。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和何某某共同承包洋县一小区楼体及粉刷工程。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欠债离开洋县外出打工,该工程继续由何某某负责实施至完工。因未付清工人工资,2015年初施工工人到洋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讨要工资,后经该大队组织协调,由发包方代支付了工人的部分工资,下欠部分出具了借条,并约定2015年4月全部付清。后因未能按时付清拖欠工资,欠薪工人再次到洋县劳保监察大队讨要工资,该大队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但张某某均未回应并换掉手机号码失去联系。


2015年5月12日经与何某某结算,发包方已付清了张、何二人全部工程款,应由张、何二人支付下欠的工人工资。2015年5月13日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某、何某某下发了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公安机关立案后,何某某又向洋县劳保监察大队缴纳其余12073元,被告人张某某仍未支付其所拖欠工人工资。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洋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缴纳拖欠的44名工人工资共计112073元,洋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兑付11107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承包工程完工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4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112073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劳动者工资,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洋县法院)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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