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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委原副书记收感谢费150万 获刑10年6个月

发布日期:2015-07-14 | 来源:西安晚报 
核心提示:时任周至县副县长的刘武周身兼一房地产项目建设小组副组长,为项目的开发推进出了不少力,开发商先后5次送上150万元“感谢费”。昨日,法院一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当庭判处刘武周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周至县委原副书记收感谢费150万 获刑10年6个月

刘武周昨日出庭受审 记者 李安定 摄


本报讯 昨日上午,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周至县委原副书记刘武周受贿案。2007年至2012年,时任周至县副县长的刘武周身兼一房地产项目建设小组副组长,为项目的开发推进出了不少力,开发商先后5次送上150万元“感谢费”。昨日,法院一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当庭判处刘武周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检方指控

收受150万用于买房


刘武周,1969年出生,原系周至县委常委、副书记,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6日被逮捕。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陕西隆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周至县进行房地产开发,时任周至县副县长的刘武周兼任隆发公司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协调该公司第二期、第三期项目的开发,涉及征地、土地性质变更、村民安置等工作。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刘武周积极协调,为隆发公司缩短了项目建设工期,节约了开发成本。另外,刘武周还代表周至县政府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使隆发公司顺利取得了项目土地使用权。为感谢刘武周的帮助,以及在后续的项目开发过程中为继续得到刘武周的照顾,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隆发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先后5次送给刘武周好处费,共计150万元。刘武周将所上述款项予以收受,后用于购买个人住房。


公诉机关认为,刘武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150万元现金,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受贿罪。


辩护律师

应为感情投资而非贿赂


昨日9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刘武周当庭表示“属实”。刘武周称,他与张某某结识于2008年西洽会期间,时任副县长的他当时分管招商等工作。2010年10月,得知刘武周还没有在西安买房,张某某以感谢刘武周在隆发项目推进过程中做的工作为由,1个月内,分4次给了刘武周100万元人民币,让刘武周买房使用。2011年5月,周至领导班子即将调整,张某某又一次性给了他50万元人民币,让作为装修费用和“活动经费”使用。


张某某在检察机关的笔录显示,2011年5月,得知刘武周当常务副县长的呼声较高,张某某便以装修费和“活动经费”为名,送给刘武周50万元“好处费”。张某某称,之所以送“好处费”,目的是想让三期项目推进得更快些。对于这150万元,刘武周在检察机关的书面供述称,“这些年做了不少工作,帮了他不少忙,张某某应该感谢我,就心安理得地收下了。”


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刘武周的辩护律师认为,隆发公司项目在周至开始时,二人并不认识,后来张某某给刘武周送钱,对刘武周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实,双方并无钱权交易,应认定为感情投资,而不是贿赂。而且,隆发项目二期已基本完成,送钱是出于“感谢”。另外,辩护律师还提出刘武周主动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又积极退赃,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自我陈述

很纠结 对不起组织培养


据了解,刘武周当过兵,转业后在家乡的粮站工作7年,从镇长、镇党委书记、副县长,直到周至县委副书记,工作认真、能力突出,是周至县土生土长的干部。妻子至今还是粮站系统分流下岗的职工,女儿去年大学毕业后,自谋职业,目前在卖手机。


在最后陈述阶段,刘武周说,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本应努力工作回报组织对自己多年的培养,回报家人对自己的支持与理解,由于自己疏于学习,自律意识薄弱,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说实话,这几年我一直很纠结,感觉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家人的理解,如今我失去了为社会继续服务的平台,失去了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今天的这一切,与体制与别人无任何关系,是我咎由自取,恳请法庭从轻判决,让我早日回归社会。”


当庭宣判

犯受贿罪 判处10年又6个月


11时30分,法庭宣布休庭,经合议庭合议,20分钟后继续开庭。法庭对辩护人提出的刘武周有自首情节不予采纳,鉴于刘武周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退赃。12时许,法庭当庭认定刘武周犯受贿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150万元涉案赃款没收上缴国库。


昨日的庭审,市中院进行了视频直播,西安市政务中心组织30名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处级以上干部参加旁听,接受廉政教育,不少人对刘武周从一名优秀的党员干部蜕变为一名犯罪分子,唏嘘不已。


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王芳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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