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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泾阳县水利局原局长受贿被判刑5年6个月

发布日期:2014-12-29 | 来源:华商报 


华商报讯(通讯员 王浩然 记者 吴萍)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泾阳县水利局原局长杨某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据查,杨某在担任泾阳县水利局局长以来,工程承包人朱某、刘某为了在泾阳县水利局多承揽工程,并能在其所承揽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照顾,便利用春节及中秋节之际向杨某多次送去财物,共计5万元。


在此期间,杨某安排朱某、刘某在泾阳县水利局承揽工程。案发后,杨某将赃款已全部退回。


杨某从2000年至2013年12月底,家庭购置房产、车辆及存款等财产共计人民币216.412342万元,家庭合法收入共计人民币135.731032万元,在此期间其家庭支出共计人民币31.224352万元。杨某从2000年至2013年12月底家庭财产、支出合计人民币247.636694万元,扣除其收受贿赂的5万元,借他人未归还的30万元,差额76.905662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此杨某不能说明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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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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