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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认为新车矮了19毫米 状告4S店索赔2.8万元

发布日期:2014-12-19 | 来源:西安晚报 


车主认为新车矮了19毫米 状告4S店索赔2.8万元


原告委托代理人展示两份不同的汽车宣传册,上面奥迪Q3车型的车体高度相差近20毫米 记者 翟小雪 摄

车主认为新车矮了19毫米 状告4S店索赔2.8万元


刘道伟绘


今年4月,市民李女士在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奥迪Q3,等办完机动车登记证后,她发现车的尺寸与买车时4S店宣传册上的尺寸有出入,车的“身高”少了19毫米。李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将4S店告上法院。昨日,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侵权赔偿纠纷案。


经过

新车登记 发现车身高度有出入


起诉状显示,今年4月20日,李女士在陕西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车,相中一汽奥迪Q33STFSI进取型轿车。公司向李女士提供的全新奥迪Q3车型装备及价格表限制。这款车整车尺寸长宽高为4385X1831X1608毫米,双方经过协商,最终以26.48万元成交。李女士当即向该公司交了1万元订金,双方还约定,4月28日李女士提车时,交清剩余车款。


5月9日,李女士在车辆管理所办完机动车登记后,发现登记证书及车辆合格证上显示的整车尺寸为4385X1831X1589毫米,与当时4S店用来宣传的全新奥迪Q3车型装备及价格表整车尺寸4385X1831X1608毫米不符,也就是实际拿到的车比宣传的车高度上少了19毫米。在李女士和家人看来,由于尺寸改变,车辆的高度及车内空间大打折扣,与她的购车愿望不相符。为此,李女士多次找对方协商,未果,李女士认为对方存在欺诈行为。


今年10月8日,李女士一纸诉状将4S店告上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原告

包括行李架 车体总高1589毫米


昨日上午9点30分,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李女士没有到庭,由她的父亲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方只有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在证据交换环节,李父提交了当初购车时,公司提供给他的宣传册以及车辆管理所办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认定自己所购车的尺寸与宣传册上的尺寸不符。对此,被告方认为,宣传册上该车高度1608毫米为包含行李架的尺寸,而车辆合格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上显示的车高1589毫米不包含行李架,而车顶行李架高度为19毫米。认为以上两个尺寸均为车辆的正确尺寸,原告购买车辆尺寸与宣传册中尺寸并不矛盾。


针对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显示的车高,被告律师称,根据相关规定,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车登记时,所登记车辆高度不含车顶行李架装置,是考虑到购车者后期可能会对车辆改装等。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


但是李父称,拿到机动车登记证后,他们专门对车进行了测量,测量的结果显示,包括车顶行李架在内,整个车身高为1589毫米,其中车顶行李架高38毫米,并当庭向媒体展示了测量时所拍照片。但是对于李师傅提供的测量数据,被告方律师认为,测量并非由专业机构进行,不具法律效力,被告方不予认可。


被告

已提车交款 应视为验收合格


此外,被告方还称,李女士在提车时,4S店提供了购车合同和车辆合格证,而车辆合格证上标明车身高为1589毫米,“原告提车及交款行为,应视为原告方认可并验收合格,被告方不存在欺诈事实。”针对李女士索赔金额,被告方提出索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上的依据,均为想象数字。


李父称,他们向4S店共索赔28480元,其中26480元是赔偿金,是他们咨询过市消费者协会后,按照车辆总价的10%提出的;其余2000元,是他们为解决此事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


昨日的庭审持续了2个多小时,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围绕新车是否存在瑕疵、被告方是否存在欺诈、原告方是否因此受损以及主张是否合理等进行。原告方坚持称对方虚假宣传,涉嫌欺诈;被告方坚持称所售车辆与宣传册中一致,不存在差异,不存在“欺诈”行为。认为李女士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全部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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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双方存在分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法官称,接下来会让双方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法庭将最终判决。


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魏心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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