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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羁押415天 甘肃省庆阳无罪劳模武仲兴获赔10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4-12-16 | 来源:兰州晨报  记者 宋维国 



       12月15日,记者从庆阳市有关部门获悉,本报曾于6月20日、8月29日报道过,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全国内贸系统劳模、全省劳模武仲兴“冤案”日前有了新的进展。2014年8月27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对因涉嫌贪污被错误羁押被判有罪,经过长达8年审理终获无罪的劳模武仲兴做出赔偿共计108386.25元,其中错误羁押415天赔偿金83286.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10月16日,接到赔偿决定书后,武仲兴以该赔偿决定不符合基本事实,且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2007年9月20日,武仲兴因涉嫌贪污被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拘留,9月30日被批准逮捕,该案经过省、市、县三级法院八年审理,九换合议庭,十次开庭,2014年4月16日庆阳市中级法院宣告武仲兴无罪。之后,武仲兴向庆阳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公开恢复个人名誉,追究冤案制造者责任并责成向本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请求赔偿部分主要有:一是冤狱赔偿费482504.96元;二是律师代理费107000元;三是庭审诉讼费、交通费等合计107165.6元;四是名誉损失费1600000元;五是身体损害费25442.6元;六是失业损失费545681.82元,六项总计请求赔偿2867794.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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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27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4)庆中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其中认为,庆阳中院(2013)庆中刑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宣告武仲兴无罪,应视为武仲兴被错误判决和侵犯人身自由违法事实已经依法得到确认,故武仲兴有权申请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庆阳中院为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武仲兴申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武仲兴提出的律师代理费、庭审上访费、失业损失费等其他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决定:由庆阳中院赔偿武仲兴被错误羁押415天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83286.35元;由庆阳中院赔偿武仲兴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驳回武仲兴关于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律师代理费、庭审上访费、失业损失费等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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