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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一水官“听到风声”自首受贿30万

发布日期:2014-12-03 | 来源: 云南信息报  记者 吴奔明 


杨智勇 48岁,2001年至2013年任云龙县水务局副局长,2009年至2013年兼任云龙县包罗水库建设管理局局长(正科级),2014年调任大理州水务局水保科科长。


在受贿30万元后,大理州水务局水保科科长杨智勇听到风声“州纪委、司法机关在查水务系统”,遂向州纪委自首,以获从轻处罚。11月28日,杨智勇受贿一案在大理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杨智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30万元予以没收。


庭审

任职期间两次受贿共30万元


经大理市检察院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智勇在担任原大理州云龙县水务局副局长、包罗水库建设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承接云龙县包罗水库施工监理工程的大理禹光监理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汉儒送给的贿赂款共计30万元。


大理禹光监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至2014年,中标包罗水库工程的监理工程。2009年8月18日,云龙县包罗水库建设管理局向大理禹光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张汉儒为总监理工程师;三日后,杨智勇代表发包方云龙县包罗水库建设管理局,与张汉儒代表的监理方大理禹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报酬为406.4474万元。2009年10月至2013年5月,云龙县包罗水库建设管理局九次拨付给禹光公司监理费用共计384.8万元,其中,在八次监理费用支付发票上,杨智勇均签注“同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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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杨智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智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披露,杨智勇自首后,在家人的帮助协调下,将已充当在大理市下关镇购房的首付款退还,以退赃。他称,“我认罪,我忏悔”。


法庭当庭宣判,杨智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30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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