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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起乌鲁木齐“无单位”人员生孩子也能报销了

发布日期:2014-11-26 | 来源:新疆都市报 记者李敏燕  


    一直以来,只有“有单位”的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他社会人员都在制度之外。从2015年起,这一单位职工“特权”将被打破。


    11月25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5年1月1日起,参加乌鲁木齐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生育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


    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参加乌鲁木齐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且连续缴费二年以上的人员,其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定额补助标准为:顺产2000元,剖宫产3500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定额补助标准为:顺产1000元,剖宫产1750元。


    此外,参保人员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将根据参保险种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费用按相应险种规定的基本医保待遇标准支付。


    乌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符合享受乌市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据悉,目前乌市共有35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职工医保,59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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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链接:享受待遇办理程序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如果想享受生育医疗待遇,须按程序办理:


    首先,参保人员怀孕后应当携带《准生证》,(如果是异地计生部门发放的《准生证》,需先到本市计生部门确认),本人社会保险卡等相关证件,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保障信息登记手续,建立个人生育保障信息档案。


    之后,生育人员入院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对享受生育医疗补助人员的身份证、社会保险卡。并及时将参保生育人员的生产日期、生产方式、生育医疗费用等信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结算系统上传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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