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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镇政府临时工带队暗访煤矿 遭副矿长殴打牙齿松动

发布日期:2014-11-02 | 来源:华商报 




10月24日,第一次庭审开庭前,旁听市民准备入庭 华商报记者 王培民 摄


    韩城市桑树坪镇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去一煤矿暗访时,与副矿长陈某发生肢体冲突。随后,陈某先被警方行政拘留,又被转为刑事拘留。因带队暗访“领导”是名临时工,近日,这起是否构成暴力妨碍公务罪的诉讼在韩城市法院第二次开庭,控辩双方经过激烈辩论仍然没有结果,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暗访煤矿发生肢体冲突

    今年4月24日,桑树坪镇镇政府工作人员白天检查后,怀疑停产整顿的兴昌煤矿非法生产,遂决定晚上暗访。

    当晚8时许,镇政府工作人吉某带领下属石某和王某到兴昌煤矿矿洞附近拍照,副矿长陈某赶来后与3人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各有负伤。吉某一颗门牙松动(后被医生拔掉),石某和王某经鉴定未构成伤害。

    4月29日,陈某被韩城市公安局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之后,韩城市公安局又启动刑事调查。5月12日,陈某被刑事拘留,14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庭审出具的证据和桑树坪镇下发的相关文件证实,吉某,62岁,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临时人员;石某,35岁,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行政在编人员;王某,30岁,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成员,事业单位超编人员。

    10月24日下午,韩城法院第一次开庭,首次庭审主要是控辩双方互相举证、质证。

    公诉方:应保护临时工执法

    10月27日上午,韩城法院第二次开庭,公诉方指控被告人陈某构成暴力妨碍公务罪,认为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证据虽然有瑕疵,但是客观真实,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段万金律师认为,指控证据一部分是行政处罚期间产生的证据,一部分是刑事立案前产生的线索性材料,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在行政拘留10日后,还没有超过行政复议期限,公安机关没有刑事立案就展开刑事调查,随后检察机关在刑拘后的第三天就批准逮捕,这不正常。”段万金说。

    公诉方认为,临时工接受委派执行公务执法检查合法,可以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应当对临时工执法行为进行保护。

    段万金则认为,临时工不具备事业编制,不具备执法资格,不能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3名镇政府工作人员并没有合法的执法检查证件,也没有执法检查资质。

    最后,法庭采纳公诉方建议,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开庭。(记者 王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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