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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验收时受贿 榆林佳县10名干部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5-04-07 |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核心提示:农村危房改造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是涉及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民生工程,而陕西省佳县10名政府公职人员因在农村危房改造验收过程中向农民收取现金54.25万元,其中住建局4人,发改局2人,财政局2人,县纪委监察部门2人。


      农村危房改造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是涉及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民生工程,而陕西省佳县10名政府公职人员因在农村危房改造验收过程中向农民收取现金54.25万元,其中住建局4人,发改局2人,财政局2人,县纪委监察部门2人。华商报记者获悉,近日,这10名干部中,6名是正科级干部,3名是副科,1名科员,均以受贿罪被判刑。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8岁的佳县发展改革局干部张某,2012年曾因犯受贿罪被佳县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没想到此次又受贿,被判刑5年。

      危房改造10人受贿54万余元 不交钱验收难以通过

      2010年以来,佳县部分乡镇连续几年多雨,不少农民的房屋受损严重。2011年冬天,佳县政府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监察局,分两组对各乡镇及行政服务中心初验合格的危房改造户进行了全面检查验收。佳县住建局局长王志强称,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住建局是实施单位,也是验收单位,其他成员单位有财政局、发改局、监察局,参与验收的人员是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财政局当时负责资金的拔付和使用监督,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监察局是对整个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监督和对验收人员负责监督。

      受单位委派,马某(县住建局干部)、崔某(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张某(县发改局干部)、白某(县财政局干部)、郭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干部)组成一个验收工作组,由马某任组长,负责对佳县南片十个乡镇及行政服务中心的危房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在验收工作期间,该工作组利用验收工作的职权便利,为危房改造户放宽合格条件通过项目验收,并由组长马某授意,组员崔某经手多次收受相关乡镇及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从危房改造户收取的人民币共计35.9万元,其中收受螅镇12万元,店镇6万元,大佛寺乡5.5万元,木头峪乡1.7万元,康家港乡5.5万元,峪口行政服务中心1.2万元,乌镇3.5万元,佳芦镇0.5万元。该验收组收取此款后,经组内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密谋,将收受款予以分配,最终马某得款7.1万元,崔某得款6.8万元,张某得款8.1万元,白某得款6.8万元,郭某得款7.1万元。5人所得款共计35.9万元,均用于其日常生活开支。

      曹某某(县住建局干部)、秦某(县纪委干部)、曹某(县发改局干部)、康某(县财政局干部)、刘某(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干部)组成另一个验收工作组,由曹某某任组长,负责对佳县北片十个乡镇及行政服务中心的危房改造项目进行验收。该工作组人员在验收工作期间,收取了乡镇工作人员及农村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35万元。其中上高寨乡收受3万元;刘国具乡收受3.5万元;朱家洼乡收受0.2万元;方塌镇收受1.45万元;通镇收受1.2万元;朱官寨乡收受1万元;兴隆寺行政服务中心收受3万元;官庄行政服务中心收受3万元;金明寺镇收受2万元。该验收组收取款后,经组内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密谋,将所收取款多次予以分配。曹某某得款3.68万元,秦某得款3.63万元,曹某得款3.68万元,康某得款3.68万元,刘某得款3.68万元,各被告人将所得款均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南片区验收组受贿35.9万元,北片区验收组受贿18.35万元,总计涉案金额54.25万元。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在验收过程中,由乡镇政府人员出面,向危房改造户收取现金,送给验收组。收钱的惯例是,新建户每户收人民币0.2万元,维修户每户收人民币0.1万元,有村民表示,他家有6孔窑洞维修,怕验收组验收不上,他通过乡政府人员给了验收组1000元,后他家的房子就验收上了。检方调查时,涉案人员坦言,各乡镇给他们的钱是向危房改造户收取的,他们给钱的目的是担心危房改造项目验收不起,因为有部分改造户不一定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佳县财政局拔付的2011年危房改造补贴款1144.2万元,分7次按危房改造补助补贴清册明细表发放。据统计,在佳县2011年的危房改造验收过程中,全县共有20个乡、镇或行政服务中心,其中17个辖区涉案。


      10名干部均以受贿罪被判刑

      近日,佳县法院对此案予以宣判,南片区验收组成员马某、崔某、张某(曾因犯受贿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白某、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之便,收受相关乡镇及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从危房改造户中收取的人民币35.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决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崔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白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曹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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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片区验收组成员曹某某、秦某、曹某、康某、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作的职务之便,共同收受相关乡镇及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从危房改造户手中收取的人民币18.3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曹某、康某、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又系从犯,且均在侦查阶段将其涉案款退交检察机关,视其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且宣告缓刑对所住居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康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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