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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了我的房,为啥没补偿?

发布日期:2016-12-16 | 来源:市场信息报  记者 李军平 
核心提示:镇政府进行街道拓宽,涉及沿街22住户的房屋、院落拆除问题,街道如愿拓宽了,被拆住户没有任何补偿。师小军是被拆户之一,为此事,他始终想不通。


       镇政府进行街道拓宽,涉及沿街22住户的房屋、院落拆除问题,街道如愿拓宽了,被拆住户没有任何补偿。师小军是被拆户之一,为此事,他始终想不通。


       道路要拓宽,房屋被拆除


       师小军家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湫坡头镇湫坡头村一组,2008年5月 ,湫坡头镇政府对临街道路拓宽改造,沿街22户住户的房屋或院落在拓宽范围之内。师小军家有宅基地手续的八间房屋和院落需要被占用。


       “因为只拆房子,没有补偿,所以,我一直‘按兵不动’,没有按镇政府的要求主动拆除房屋。”师小军说,到了2009年4月份的时候, 趁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湫坡头村两委会干部带领多人把他的六间厦房、一间上房、一间柴房和门楼拆除了。


       湫坡头镇人大主任燕贵锋介绍 ,具体拆除任务由湫坡头村两委会负责实施。


       “当时我和媳妇在县城做生意,家里只有七八十岁的父母亲,拆房的人把房子里的东西直接搬出来,就把房子拆了。”师小军回忆道。


       房子被拆除之后,师小军的父母及师小军夫妻俩开始不断地穿梭于旬邑县政府、湫坡头镇政府寻求补偿问题早日解决。时至今日,他的要求始终得不到解决。


       师小军说,他家拆除房屋的面积大约在108平方米,既有砖木结构的房子,又有土坯结构的房子,实际损失至少在四五万元以上。


       据了解,除了师小军家的房屋被拆除之外,村民师月儿家的九间房屋被拆除之后,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其他20户只是门楼被拆除,院子的面积受到缩减,他们的损失没有师小军、师月儿两家大,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不是理由的理由


       2016年12月5日,湫坡头镇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镇人大主任燕贵锋在接受《市场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事时间久了,只能让湫坡头村村支书来解释师小军为啥得不到补偿的问题。


       湫坡头村村支书何文儒告诉《市场信息报》记者:“当初拆除他的房子,师小军本人是同意的。”


       “再说了,拆了20多户,其他人都没有给赔偿,只给师小军一家赔,道理上也讲不过去。”何文儒说,镇上、村上也没有钱给师小军赔,师小军家原来的院子没有了,可是,他家在街道上盖起了酒楼,房子增值了。他应该感谢镇政府的道路拓宽工程。


       何文儒另外告诉记者,对村民师月儿家的补偿方案已经出来了—— 村上另外给他划拨一处宅基地。


       第三方的观点


       22农户被拆房屋该不该补偿?补偿的法律依据何在?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童仪说,补偿,指赔偿;抵销损耗。语出清顾张思 《土风录》卷十四:“补偿曰赔。以物相偿曰赔”。 他说,湫坡头镇政府应该对师小军进行补偿,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高级律师张力生认为,师小军家被拆房屋理应得到补偿。他认为,师小军家被拆除的房屋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之规定,拆迁单位应当给予师小军补偿。


       著名学者鲍桦认为:淡漠个人就是蔑视法律。人权加法治等于民主,尊重个人权利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一个理想国家,对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应同等对待;一个先进国家,私有财产必须受到相应重视;一个理性国家,就应该对所有的财产给予同等保护。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江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保护私产的重要武器。《物权法》很重要的一条规定,私权利在公权力的面前必须要服从公权力的意志,但是它必须符合很多的条件:第一必须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第二必须给予补偿,补偿也必须是合理的;第三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也不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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