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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1年前横穿马路被公交撞成植物人 获赔136万

发布日期:2015-07-16 | 来源:西安晚报 
核心提示:11年前,52岁男子朱某横穿马路时,被公交车撞伤,至今仍处于植物人状态,今年2月份,朱某家人提起诉讼,索赔178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莲湖区法院已审结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朱某及家属获赔136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张志杰 通讯员郭富丽 詹保余) 11年前,52岁男子朱某横穿马路时,被公交车撞伤,至今仍处于植物人状态,今年2月份,朱某家人提起诉讼,索赔178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莲湖区法院已审结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朱某及家属获赔136万余元。

 

2004年3月15日16时10分许,吴某驾驶一辆公交车(并坐驾驶人黄某某)沿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一路北侧附近时,所驾车右前角与由东向西过马路的朱某身体相撞,致朱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与黄某某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往西安市中心医院治疗。然而,经长达10年的治疗,朱某仍处于植物人状态。2014年12月,经伤残等级评定,朱某此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时,驾驶该车辆的吴某系公交六公司实习司机。其间,朱某家人垫付医疗费28613元,支付护理费603800元,先后向公交六公司借支现金66000元;公交六公司垫付医疗费1542690.27元。2015年2月,朱某家人起诉至莲湖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公交六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及自2015年3月起今后10年的护理费用,共计1787732.9元。

 

日前莲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交通事故的过错方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决定书,被告公司驾驶员吴某、黄某某共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对于朱某的损失,被告应按90%赔偿责任赔付。被告已支付医疗费1542690.27元,按事故责任比例,其中10%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自愿将此费用与被告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相互折抵,依法予以确认,故被告实际应向原告支付1369863.9元。对原告提出的今后10年护理费,法院认为酌定护理期限暂计算5年,5年后如需继续护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据此,莲湖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六公司赔偿朱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369863.9元。昨日记者获悉,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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