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李某某:
你为你子马宁波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申诉理由是: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错误,且量刑过重;2、马宁波犯罪时患有精神疾病,原审法院未予从轻处罚,量刑过重。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马宁波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对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马宁波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未成年妇女,并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强迫多名未成年妇女卖淫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且有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证明,马宁波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原审法院对其定罪正确;马宁波虽患有躯体化障碍,但其作案动机和目的明确,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原审法院对其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 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