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垂询/商务合作
地方频道:
现在位置:首页 > 社会

住宅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算违法? 律师:看产权归属

发布日期:2017-03-21 |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作者:刘望 
核心提示:近日,有网友向西部网民生热线反映,西安市未央区玄武东路的华远海蓝城小区车位只卖不租,给买不起车位的年轻人造成了极大压力,同时不利于停车难问题的解决。


物业贴出的出租方案。


西部网讯(记者 刘望)近日,有网友向西部网民生热线反映,西安市未央区玄武东路的华远海蓝城小区车位只卖不租,给买不起车位的年轻人造成了极大压力,同时不利于停车难问题的解决。对此,律师表示,如果业主能证明车位产权归自己所有,可以向物业的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友:小区车位只售不租


小区:已对62个车位进行按月出租


接到网友投诉后,西部网记者走访了华远海蓝城小区,小区物业一名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只是鼓励业主购买车位,并非强制性只售不租。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3月16日,他们已经公布了最新的车位出租方案。


在小区内记者看到一份《地下车库车位租赁及临停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说,从4月1日起取消地下车位的临时停放,同时62个租赁车位以每月500元的价格对外出租,每三个月为一个周期,先到先得。


律师:看房屋买卖合同内公摊面积是否包含车位面积


近来,也有不少网友对部分开发商“只卖不租”的行为表示质疑,对此,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霓表示,车位租和卖的权力主要看车位的所有权属于谁。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满足”的意义在于,有购买能力的业主可以购买,没有能力购买的则可以租用。只卖不租的行为,违背了小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初衷。但是,如果车位在未卖出前产权是属于开发商的,那么开发商选择售卖车位并无不妥。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如果小区内车位属于开发商规划范围内用于停放车辆的区域,并且在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明示该面积没有计入公摊则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是有权售卖该地上车位的。律师表示,如果业主能证明车位产权归自己所有,可以向物业的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站:


 Tel: E-mail: QQ:
Copyright © .Inc.All Rights Reserve. Power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