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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内车辆被砸损失万元 商场:责任难定无法赔偿

发布日期:2017-03-06 |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作者:陈嘉伟 
核心提示:“我把车停在阳光天地的地下停车场,车玻璃被砸,损失大概一万多。我认为交了停车费,停车场所属的商场应该负一定责任,但是商城不愿承担责任,说让我去法院告。”

何先生说自己丢失四条中华香烟,带修玻璃共损失在一万元左右。


西部网讯(记者 陈嘉伟)“我把车停在阳光天地的地下停车场,车玻璃被砸,损失大概一万多。我认为交了停车费,停车场所属的商场应该负一定责任,但是商城不愿承担责任,说让我去法院告。”近日,何先生把停车遭遇的烦心事反映给了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


何先生说,2月27日下午13点左右,自己在博士路阳光天地约见客户,就把车停到商场的地下停车场,17点左右取车时发现车右后侧后备箱玻璃被砸,“丢失了四条中华烟,价值在四千元左右,修玻璃需要近六千元,总共大概在一万元左右。”


何先生认为因为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停车场理应对自己的损失负一定的责任,“烟的问题就不说了,到底是啥烟值多少钱没有证据,所以就想让商场方面把玻璃给我一修,但是商场方面不同意。”何先生说事发后,商场方面也有工作人员出面,但是未能协商一致。“当天协商了五个小时,后来又谈过几次,对方都不同意赔偿,态度强硬,让我去法院告。”


今天(3月3日)记者陪同何先生再次来到了阳光天地商场,西安阳光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门的一名张姓工作人员称,并非商场不愿意负责,而是对负多少责任存在争议。“车停到我们商场,我们不回避我们有责任,但是这毕竟是个盗窃案,我们负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该由公安或者法院来认定,认定后我们再做赔偿。如果是停车场的设施故障导致车辆及财务损失的,肯定是我们负责。”


“我们在商场停车场的出入口都张贴着停车场管理规定,其中都提到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丢失概不负责,在停车场内部也张贴着一些提示。所以我们认为,车主何先生的损失,有一部分原因是物品未妥善保管。”张姓工作人员说。


随后记者来到了创汇路派出所,该所副所长刘坚说,派出所只负责破案,抓捕盗窃嫌疑人,当事人与商场间的纠纷派出所不负责调节和断定。


针对此事,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的杨磊律师认为,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商场停车场,停车场收取车主的停车费用,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负有谨慎保管车辆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营业性场所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此,若因商场的疏于管理导致车辆损坏,应视其责任大小对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在停车时,未向停车场告知车内有香烟等贵重物品存在,根据公平原则,停车场对香烟的损失可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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