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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一国有银行员工违规放贷 致260万无法收回获刑

发布日期:2017-01-03 | 来源:华商报  作者:张林 
核心提示:在受理贷款时未经核实,款项贷出后又未对资金流向、贷款用途进行跟进确认,最终致近260万贷款无法收回。近日,洛川一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2个月。

在受理贷款时未经核实,款项贷出后又未对资金流向、贷款用途进行跟进确认,最终致近260万贷款无法收回。近日,洛川一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2个月。


近日,经黄龙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原系某国有银行洛川支行负责黄龙海星公司贷款的客户经理。2010年7月,海星公司向洛川支行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过程中,海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和自然人王某,以贷款收购当地苹果为由,向该行提交申请准备贷款350万元,并用海星公司房产作为抵押。被告人刘某在受理该笔贷款申请后,并未对该笔贷款申请事由进行核实,便形成报告逐级上报,最终支行审批同意发放该笔贷款。在贷款发放后,刘某也未对350万贷款的资金流向和贷款用途进行跟进确认,而李某和王某并未将该笔贷款用于收购苹果,而是用于清还公司前期贷款、欠款以及二人的个人借款等。洛川支行得知后,于2011年7月在洛川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王某返款该笔贷款,2013年5月30日洛川支行追回90.8万元,但至今仍有259.2万元未追回,给国家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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