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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

发布日期:2021-11-03 | 来源:来源: 央广网 
核心提示:1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公告。《指南》中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重点打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


        1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公告。《指南》中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重点打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等行为。


        该《指南》对医疗美容、医疗美容广告的定义进行了规范,同时向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为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工作提供指引。


        《指南》中提到,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主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指南》中还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九类情形予以重点打击。具体情形包括: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针对当下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乱象,《指南》也给出了监管指引:对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属实的,应认定为使用医生或者专业人士为医疗广告代言的广告违法行为;对于广告中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业人士的,应认定为虚假医疗美容广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出现有关美容医疗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另外,《指南》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过程中,发现相关广告主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者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依照《广告法》处理的同时,要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过程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与此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在广告发布、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拦截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宣传信息。网络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平台责任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门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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