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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余平方米房屋遭强拆 市民状告长安区政府违法

发布日期:2015-05-29 | 来源:华商网 
核心提示:曾经的商业项目,经营多年以后,突然被定性为非法建筑,并在夜间遭遇强拆。为此该项目负责人王来祥状告长安区政府违法拆迁。昨日上午,该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曾经的商业项目,经营多年以后,突然被定性为非法建筑,并在夜间遭遇强拆。为此该项目负责人王来祥状告长安区政府违法拆迁。昨日上午,该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 10分钟内立案

      据王来祥介绍,1998年7月,他到原长安县韦郭路附近进行开发建设,与原长安县文管办(现长安区文物局)签订《委托征地合同》。合同约定:由文管办在博物馆东代征地约4.18亩,作为博物馆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征地各项费用由他承担等。合同签订后,他依约支付了各项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长安县文管办的名义办理了“碧源商厦”建设的立项、建设规划、用地规划、施工等各项审批手续(土地登记的有关手续由长安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至房屋被拆毁时尚未完成)。工程经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2006年5月,长安区文物局告知王来祥,区政府已决定将博物馆、“碧源商厦”土地及房屋作价1300万元转让给504研究所,要求原告交出房屋和土地。此后,长安区政府与他多次协商未果。2010年9月,双方开始新一轮协商。在协商过程中,2010年11月22日,长安区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原告限期拆除房屋,并罚款48466元。2011年3月23日深夜至次日凌晨,“碧源商厦”被实施强拆。

      为此,王来祥多次反映,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答复。2014年12月开始,王来祥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始终未能立案。我国法院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5月5日,王来祥再次到西安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当天上午只用了不到十分钟就立案了。”

      原告诉称:未告知情况下 4000余平方米的房屋遭拆

      原告王来祥说,在他接到国土部门处罚通知和限期拆除通知后,他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时申请复议期间中止执行。2010年12月中旬,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和长安区人民政府:复议期间中止执行。

      未料,就在复议期间,长安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趁夜将4000余平方米的房屋拆毁。

      王来祥表示,被告在上级政府复议期间,违反上级指令,未告知拆毁原告合法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我是合法的招商引资项目,工程建设时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土地代征手续、缴纳了相关费用,取得了政府颁发各种许可证。就算我有违建,拆除者的行政行为也应当是依法拆除,而不应当是趁夜强拆。”

      华商报记者从王来祥提供的材料中看到,长安区政府曾组织地产评估公司对碧源商厦商业用房进行了两次评估,第一次评估为346.6万元,第二次评估为1798万元,“对同一个项目评估差异达1400多万元,而且同一家评估公司,这未免太离谱了吧。”


      被告回应:行政诉讼已经超法定期限

      针对原告王来祥的诉讼请求,长安区政府也委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当庭进行了答辩。长安区政府委托代理人表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原告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标的已经被定性为违法建筑,认为原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了涉案中的碧源商厦,用以出租收益;原告所诉行政行为已经得到彻底解决,再提起行政诉讼亦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西安市中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将择日宣判。 华商报记者 佘晖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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