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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公布2014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2015-04-23 | 来源:华商网 
核心提示:4月23日,西安中院公布了该院审理的2014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两项引起社会重点关注。
      将孙悟空形象用于餐饮商标被起诉、热播电影《白鹿原》片尾四句词没署名引发官司……4月23日,西安中院公布了该院审理的2014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两项引起社会重点关注。

      孙悟空成餐饮企业商标 美影厂认为侵权

      张光宇于1945年创作了《西游漫记》一书,书中画有孙悟空的形象,主要特征为头戴紧箍咒,面部正中为心形红印,眼眶周围为一圈金黄色,眉毛为黑色弧形。1985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简称美影厂)以《西游记》中的三打白骨精故事为蓝本,创作完成了动画片《金猴降妖》。

      2011年1月美影厂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了第3666071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该商标为孙悟空正面头像,孙悟空面部正中为心形图案,头戴紧箍咒,眉毛为月牙形,在面部的红心上部。孙悟空头像以排列的字母为背景,背景部分整体为长方形),核定使用商品为书籍、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期刊、杂志(期刊)、报纸、文具盒(文具)、书写材料、海报、笔记本或绘图本。

      2005年7月28日新疆百富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富公司)取得第3797729号注册商标(商标为孙悟空的面部头像,孙悟空面部中心为心形图案,头戴紧箍咒,孙悟空面带笑容,孙悟空头像以两个同心的环形为背景),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可乐、柠檬水等。

2013年7月25日美影厂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西安音乐学院对面的百富烤霸和西安市西门里安定广场的百富烤霸等处,发现“百富烤霸”店门口处海报上、店内悬挂和使用的宣传材料上、餐巾纸和番茄沙司包装上使用了百富公司申请的注册商标,百富公司在该商标图案的基础上添加有“百富烤霸”和“BEST FOOD”字样。此外,宣传单上还画有一个戴头盔、踩冲浪板、身穿沙滩服的孙悟空。宣传单上注明销售的商品有冰淇淋、圣代、汉堡、抓饭、烤肉串、烤鸡、比萨、饮料等。

      美影厂认为,百富公司在“百富烤霸”网站及各门店经营的印刷品上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侵害了美影厂所享有的著作权及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50万元侵权赔偿款。

      庭审期间,美影厂明确百富公司在海报、印刷品上使用孙悟空形象既侵犯了商标权、又侵犯了著作权;在其他地方使用侵犯了其著作权的复制权、发行权。美影厂还认为《金猴降妖》中的孙悟空形象与《大闹天宫》中的孙悟空形象相比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应认定为再创作。

      因《西游漫记》中孙悟空形象与本案所涉孙悟空头像从设计上、本质上均存在差异,西安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白鹿原》片尾四句词惹官司

      王元朝为渭南电视台职员,曾任该台《世相》栏目的制片人。2006年8月《世相》栏目在播出的片头部分使用了王元朝创作的“风花雪月平凡事,笑谈奇闻说炎凉,悲欢离合观世相,百态人生话沧桑”四句词作为片头曲,并且由民间艺人王振中用华阴老腔演唱,片头曲部分没有署名作者。

      2007年《世相》栏目更名为《华山世相》依然在渭南电视台播出,片头曲仍然沿用。该片头曲曾经被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评为2006年度“陕西广播影视奖”电视文艺类三等奖。本次获奖的文件中显示送评单位是渭南电视台,获奖主创人员是王明、王小梅、李萍。


      2010年8月15日陕西白鹿原影业有限公司与民间艺人王振中签订了电影《白鹿原》特邀演员聘用合同,聘用王振中为电影《白鹿原》特邀演员。2012年在全国公映的电影《白鹿原》的结尾部分使用了“风花雪月评凡事,笑看奇闻说炎凉,悲欢离合观世相,百态人生话沧桑”四句词,并且由王振中用华阴老腔演唱。电影《白鹿原》由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旅游集团公司、陕西白鹿原影业有限公司、光影先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影视制片公司联合出品,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国内发行。

      2012年10月12日王元朝与渭南风华兄弟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风华传媒公司)签订的文字作品《世相》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王元朝自愿将其创作的文字作品《世相》著作权的财产部分全部转让给风华传媒公司,由风华传媒公司独家持有并依法使用,合同的标的作品《世相》主要内容为“风花雪月平凡事,笑谈奇闻说炎凉,悲欢离合观世相,百态人生话沧桑”,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诗歌),转让总价款为1万元。

      王元朝、风华传媒公司认为,被告参与制作发行的电影《白鹿原》在片尾曲中全文使用了王元朝为《世相》栏目创作的片头曲的全部文字内容,既未署名也未经过王元朝的同意,也未付给费用,且对作品中的两处文字进行了篡改,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内容从电影《白鹿原》中删除;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性国家级报纸上共同向原告赔礼道歉。西安中院审理后判决西部电影公司、陕旅公司、西安影视公司、光影先锋公司共同赔偿王元朝、风华传媒公司损失两万元。宣判后,王元朝、风华传媒公司提起上诉,陕西高院尚未审结。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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