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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18年未结的离婚财产官司拷问了谁?

发布日期:2017-05-31 | 来源:民情与法制 
核心提示:渭南市临渭区村民王亚娟的离婚官司财产分割经历让人唏嘘,该案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次判决,时间跨度18年,如今案件仍然是虎头蛇尾

看似一起简单的离婚财产分配案件,历经18年没有终结,是什么样的故事如此纠结,又是什么样的执念让当事人如此坚持?临渭区法院到渭南市中级法院有多“远”?以致王亚娟用了18年的时间都没走完?走下去,还要多久?渭南市临渭区村民王亚娟的离婚官司财产分割经历让人唏嘘,该案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次判决,时间跨度18年,如今案件仍然是虎头蛇尾,王亚娟的生活几经炼狱却没新生,精神已近崩溃!

18年前:王亚娟法院协议离婚




18年前,也就是1999年4月,王亚娟被前夫芦增宪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1999)临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双方同意离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芦增宪与被告王亚娟离婚。2.女儿王茜由王亚娟抚养,原告芦增宪每月付给孩子生活费50元,每年年底前一次性付清,付给孩子年满18周岁,待孩子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3.共同财产:北边一间通前至后归原告芦增宪所有;三间平房、三间门房、南边两间通前至后等家具归被告王亚娟所有。4.各人衣物归己。5.其他当庭严明,互无纠葛。在这一月之前,芦增宪和王亚娟还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财产分割证明人是芦增宪的父母:卢相荣、师桂英。离婚协议书和(1999)临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大致相同,唯一不同是关于二人财产分割部分:(1999)临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第3款分给芦增宪的房产,在这份离婚协议书中显示归芦增宪父母卢相荣、师桂英所有。



对此,当时参与审理此案的刘建民法官说,芦增宪起诉王亚娟离婚,王亚娟属于无过错方,法院原本不支持离婚。半年后,芦增宪再次起诉离婚,双方事前已经达成离婚协议条件,也就是他们离婚协议书所指内容。其次,这是个离婚案子,离婚的主体是芦增宪和王亚娟,离婚协议书中分给芦增宪父母的房产现在分给芦增宪,芦增宪和他父母是一个整体,此案程序合法,(1999)临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财产再分割 王亚娟母女净身出户


2000年3月底,距离王亚娟、芦增宪协议离婚将近一年,芦增宪以(1999)临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在房产处理中有违反法律为由,向临渭区法院申请再审。


该案卷宗显示:原告芦增宪称自己采取了欺骗手段,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将父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亦在办案过程中未经核查,造成处理失误,无法执行,遂要求再审。


临渭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姻基础差,加之婚后互不理解,调解离婚是正确的。但在处理房产中将已分家析产属于父母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又进行分割,于理不通,应予纠正。为体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处理离婚案件时应照顾无过错方的精神,在处理财产时对被告王亚娟应予适当照顾。(2000)临民再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1999)临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四、五及第三条除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部分;2.撤销(1999)临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中的房产部分;3.芦相荣1997年分给芦增宪、王亚娟后边房、南边一间平房,归芦增宪所有,由芦增宪分给王亚娟10000元,王亚娟搬出居住,以后互不再纠。



至此,芦增宪成功借力临渭区法院完成离婚目的,又近乎净身出户驱逐出王亚娟母女,达到双赢局面。突如其来的判决,让王亚娟精神恍惚,她怎么也想不通:在离婚官司中她是无过错方,她和女儿怎么就净身出户被赶出家门了呢?这怎么就没天理呢?王亚娟感到自己被一种无形的力量打入无底深渊,明明五六月的天气,却感到寒风刺骨!


第一个8年的坚持等待(2001—2009)


王亚娟不服(2000)临民再字第0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200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24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此,王亚娟为自己开始了第一个长达8年的维权斗争,直到2009年10月底,该案发回临渭区法院重审。


这期间,王亚娟带着两岁的孩子,孤苦无依。为了生活,经人介绍和现任丈夫贺汗刚再婚组成家庭,但她心中的执念一直没变!现任丈夫贺汗刚是79年中越第一批自卫反击战的老兵,性格耿直,对王亚娟的遭遇十分同情,他无条件支持妻子维权!为此也付出了沉重代价。


“王亚娟前夫的家人为达到赶走她们母女的目的,让身患癌症的堂兄到家里闹事,对王亚娟母女非打即骂。最为严重一次是,怀孕7个多月的王亚娟被堂兄一脚踢在肚子上,直接导致王亚娟早产,在床上足足躺了四个多月。这期间,我每天要出去打工挣钱养家,照顾妻儿的工作就落在80多岁的祖母身上。但是祸不单行,年迈的祖母不小心摔倒在台阶上骨折,在床上躺了3个月后离世,我太亏欠老祖母”贺汗刚泣不成声。


为还债务,改变生活窘迫的情况,贺汗刚贷高利贷买了一台收割机,靠农忙时给别人收割庄稼赚取生活费用。但好景不长,贺汗刚在农村信用社有一笔3000元的贷款,因为生活拮据一直没能还款,到期只能把利息还上。农村信用社和法院扣押了贺汗刚的收割机,一扣就是几年,眼看着高利贷利息翻倍增长,法院又时不时的传讯问话,妻儿又无人照顾,贺汉刚感觉到生活的无助,在战场上都没流过泪的他,此时却泪洒双颊。



但日子还是要过,贺汗刚和妻子又做起凉皮生意,靠卖一碗碗的凉皮赚取生活必需的开支,孩子学费、打官司费用!


2011年1月,临渭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该案涉及芦增宪向法庭新提供遗嘱:原告芦增宪之父(已故)将本案涉及房产继承给芦增宪之兄芦鸭子。其遗嘱公证书效力确认问题,应先析产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需要时间,裁定(2010)临民初字第369号案中止审理。


围需要时间,裁定(2010)临民初字第369号案中止审理。


又一个长达6年的揪心等待


自(2010)临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010)临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又一个长达6年的坚持等待,王亚娟说等来的结果是自己的案子被一次次的“潜规则”!


十几年的坚持,又一个6年的等待,当初王亚娟离婚时才一岁多的女儿如今已经大学二年级了。这19年来,王亚娟女儿从来没见过一次自己的生父,是养父贺汗刚和母亲从小养育了她。当初法庭判给她每月50元,一年600元的抚养费,生父芦增宪至今没兑现过一分钱。

这6年间,王亚娟、贺汗刚做生意攒够一些钱,就奔波在西安、渭南有关职能部门,记不清楚到底跑了多少趟,他们认为这起离婚析产案子6年不予审理终结,存在枉法裁判,他们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说起这十多年的经历,王亚娟情绪十分激动,气愤难抑,痛哭失声。她说(2010)临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她等了6年,是什么样的“重大案件”让临渭区法院从案件中止到判决需要6年?6年的判决结果是什么,是案子判决又回到起点!记者在该份判决书看到:家中所有房屋中后排南边一间房屋归原告芦增宪所有;由原告芦增宪给付被告王亚娟房屋折价款20000元。王亚娟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18年房产争夺战拷问了什么


王亚娟的案子历经18年迟而未决,可以说耗费了贺汗刚、王亚娟大半生的心血,除却心中的那份不平,坚持要个公平正义的情节外,这场房产争夺战还向我们拷问了什么?我们的司法拿什么践行百姓利益无小事?


让我们先算一笔账:芦增宪、王亚娟要分割的房产位于闫村镇街道,门面房三间,以现在行情每间每年可租赁2万元。王亚娟母女被赶出家门18年,就算芦增宪、王亚娟可得一间房产,18年租金拉平以一年一万计算,18年也有18万元,临渭区法院为何能两万元判给王亚娟母女?如果王亚娟母女能得到两间门面房产呢?(1999)临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王亚娟母女可分到两间门面房,这18年来收益是不是翻倍?如此这般,临渭区法院情何以堪?



据当事人王亚娟告诉记者,该房产是她和芦增宪结婚后所建,其父母未出资,这一事实,有一审法院与芦增宪父母谈话为证。芦家分家清单早于离婚协议中对财产重新分割的约定时间,离婚时,有芦增宪父母生前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见证!举个例子说明,王亚娟、芦增宪离婚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的是一张餐桌和几把餐椅,官司几场打下来变成王亚娟、芦增宪在争夺一把餐椅,原来的餐桌和另外的几把餐椅和他们没有关系了!更让王亚娟不能释怀的是,18年后这把餐椅也没了。


王亚娟、贺汗刚坚信法律能给他们一个公理,他们已经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不久的将来,能有一个好消息能终结这18年迟迟未决的离婚析产官司,也给2017年已经准备考研的女儿一个交代!如果案子一拖再拖,王亚娟的女儿会不会因为抚养费等问题和生父芦增宪对簿公堂?王亚娟希望这一天永远不要到来!


记者手记


5月17日,笔者在渭南采访王亚娟、贺汗刚时,采访几次被终止进行不下去,不是因为有人阻挠,而是觉得不可思议!王亚娟离婚房产分割官司历经18年了,18年活脱脱的把王亚娟折磨成众人眼里的“神经”病人,平时逢她心情不好时,家人都不敢在她面前提官司的事情,只要一提,她就会激动、痛哭失声,撕心裂肺!是怎样的郁结一堵就是18年,光阴呀,18年暗无天日的日子让人情何以堪?


写此文章,有两次我一直写不下去,写着写着就想摔东西骂人,心中一股抑郁之气难平!第一次是芦增宪称自己采取了欺骗手段,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将父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临渭区法院(2000)临民再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直接导致王亚娟带着一岁多的女儿被赶出家门,无处栖身。第二次是王亚娟等了6年的(2010)临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房产分割部分,芦增宪给付被告王亚娟房屋折价款20000元,真的有种让人出离愤怒的感觉,怎么能是这种结果!


5月21日,贺汉刚告诉记者,他是去年11月21日给渭南市中院交的500元上诉费,上次等了六年,这次不知还要等多长时间立案审理?记者曾两次到渭南中院了解情况,一位姓朱的主任明确告诉笔者,王亚娟的案子还没立案!当然法律就是法律,能带给人希望,能维护公平正义,王亚娟、贺汗刚心中希望一直都在,什么时候能拨云见日,他们一直在等……


相关链接民事案件审限的规定


民事审判审限指从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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