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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履行职责 咸阳城管局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发布日期:2016-12-08 | 来源: 今日咸阳 
核心提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近日发布消息,11月24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因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华商报讯(记者 薛望)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近日发布消息,11月24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因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陕西省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七起公益诉讼案件。


垃圾距村民宅基地不足20米


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咸阳市高新区渭滨街道办事处留印村十一组街道前堆放有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距离村民宅基地不足20米,垃圾堆长约100米,宽约80米,高约7米,影响附近村民的生活环境。对违法乱倒垃圾的行为,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为维护社会公益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2016年7月26日,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监管职责,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处理涉案垃圾。2016年8月24日,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函称,已清理拉运涉案垃圾219车约3000方,加强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严厉打击乱堆乱放乱倒垃圾的违法行为,但辩称该局是咸阳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垃圾清运及超出城建区范围的垃圾堆放问题,其只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依法执行”。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对回复情况进行了核实,发现留印村的垃圾堆并没有依法处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仍大量堆积。


垃圾堆PM10


24小时平均数据超标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中提到,根据咸阳市政府的规定,可以确定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该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和建筑垃圾日常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咸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督管理职责。经委托专业公司对留印村涉案垃圾堆周边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该垃圾堆上风向、下风向PM10的24小时平均数据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广大村民的生活环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昨日,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此事并没有作出回应。


随后,华商报记者联系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称,他们回函只是说垃圾清理了一部分,而对于为何没有全部清理,在回函里面说的很清楚,目前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具体情况建议与秦都区检察院或法院联系。此外,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前并未与该局沟通,也没有通知,至于为什么诉讼及原由他们无法回答,目前在积极准备应诉。


行政公益诉讼报道


不依法履行职责


旬邑县国土资源局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华商报讯(记者 薛望)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4日发布消息,11月29日,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因旬邑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3年10月,旬邑县土桥镇南坡村村民陈某租赁该村丰泉组村民杨某耕地,用于储煤场堆放煤矸石。2014年1月16日,旬邑县国土资源局发现杨某出租耕地给陈某储煤场堆放煤矸石的违法行为,对杨某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此后,陈某仍陆续占用该村丰泉组其他村民耕地,堆放煤矸石。2015年12月,旬邑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发现陈阿龙储煤场占用耕地,并确认该宗地现状地类为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但该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2016年4月13日,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坚决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2016年5 月16日,该县国土资源局回复,称已责令陈某自行清理在非法占用12.7亩耕地上堆放的煤矸石,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10.18万元。但经检察机关对回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县国土资源局仍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督促执行到位,被破坏的耕地依然没有恢复种植条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基本农田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规定,就该案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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