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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政管理所原副所长假合同套355万公款获刑

发布日期:2016-10-24 | 来源:华商报 作者:祁铭 
核心提示:时任榆林市政管理所所长樊某指使副所长高某想办法套取工程款,高某便虚列21份市政水毁合同,套取水毁专项资金355万余元。近日,高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虚增水毁工程、虚增规划停车泊位合同……2012年夏季,榆林市暴雨致榆林市城区大面积水毁,时任榆林市政管理所所长樊某指使副所长高某想办法套取工程款,高某便虚列21份市政水毁合同,套取水毁专项资金355万余元。近日,高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高某今年32岁,榆林人,2015年5月28日被逮捕。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在任职榆林市市政管理所副所长期间,受单位领导指使,虚构工程合同为单位“小金库”套取公款,所套取公款除大部分交单位领导或单位财务管理人员供“小金库”开支外,还将其中78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支出与偿还债务。案发后,高某检举了所长樊某贪污100万元的事实,而高某家属主动退还赃款78万元。


    吴堡县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榆林市市政管理所副所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增工程量、虚拟施工合同的方式套取公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鉴于高某在侦查期间检举所长樊某贪污100万元的事实,经查证属实,认定有立功表现,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家属积极主动退回全部贪污款额,可从轻处罚。判决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记者获悉,此案一审宣判后,高某并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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