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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屋使用管理条例:擅改房屋用途最高罚20万元

发布日期:2015-10-28 | 来源:西安日报 
核心提示:随着我市房屋建筑面积不断增大,建筑结构形式日趋复杂,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随着我市房屋建筑面积不断增大,建筑结构形式日趋复杂,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昨日,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纳入法规调整范围


修订草案修改稿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救助制度、使用义务、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对条例适用范围进行修改,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全部纳入法规调整范围。但在立法调研中有单位提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属于房地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管理。不应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安全管理纳入法规调整范围。


市区县住建部门座谈会上很多单位提出,不同性质土地上房屋建设的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有所不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建议不要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纳入法规调整范围。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未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纳入法规调整范围。>>>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为啥没纳入法规调整范围


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相关主体各司其职


那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谁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确定应当考虑到设计、施工导致的安全问题。立法调研中很多群众反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应简单地明确为业主,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进一步研究论证。


这次常委会上审议认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相关主体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因此,增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承担房屋质量责任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近几年,高层住宅外墙瓷砖脱落伤及群众事件屡屡发生,其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成为许多市民关注的焦点。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关于房屋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规定作为第十五条。


关于房屋安全使用义务,立法调研中有的人提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开挖、扩建地下室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为了制止上述违法行为,参考其他城市立法经验,增加了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开挖、扩建地下室的规定。如果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对个人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20万元的罚款。(西安日报)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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