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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在手仍被盗刷 男子回一条短信丢了7.6万元

发布日期:2015-01-09 | 来源:当代生活报 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高文姬  

骗2、男子以投资为名骗取合作方银行账号

利用支付宝盗走多人19万余元


覃某遍发广告寻求与人合作投资,在骗取他人信任后,让对方到银行开户存款,同时开通短信提醒到他的手机上。之后,覃某利用他人身份和银行账号信息,在网上开通支付宝快捷支付,先后划走13人的存款共19万余元。


今年31岁的覃某是宜州市人,无业。2013年6月27日,覃某通过某广告公司的广告期刊,以每期30元的价格开始刊登一则小广告,内容为:“本人出资寻求有生意项目的老板一起合作,只要有投资项目50万元以内本人出钱投资,利润双方协商分配。”


广告刊出1个月后,覃某接到莫某的电话,莫某称自己有个投资石油的项目,正在寻求合伙人。覃某宣称要了解对方情况,让莫某提供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同年8月1日,覃某假称合作有风险,怕亏本,只愿意无息贷款给莫某,莫某心想:“天下有这样的好心人,借钱还不要利息。”他以为自己遇到了贵人,欣然同意。


不久,覃某电话告知莫某,已经准备好钱了,但要求莫某到银行开通一个账户,存入5万元,以证明莫某的经济实力。覃某假称,为及时收到开户者存钱进银行的信息,莫某开户的联系方式需登记覃某提供的电话号码。莫某信以为真,赶到银行开好账户,并存入5万元。


存好钱后,莫某联系覃某,覃某即在自己的电脑上用莫某的身份资料注册支付宝账户,并使用快捷支付方式将5万元转到了利用他人身份资料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上,随后又分批将钱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之后,当莫某再度联系覃某时,覃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此外,覃某还通过相同方式,在不到1年时间里,骗取12人10余万元资金。覃某落网后,主动退还了全部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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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覃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覃某坚持认为自己是诈骗,而非盗窃。法院向其说明:该案受害人将钱存入自己的账户中,是为了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并没有交付钱财给覃某的意愿。覃某在获取受害人钱财时,没有告知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同意,而是采取偷偷转账的方法;因此,覃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遂判处覃某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覃某不服上诉,河池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该案也提醒市民,一定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就会存在被窃取账户资金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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