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甘肃省相关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甘肃省境内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通知》指出,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