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垂询/商务合作
地方频道:
现在位置:首页 > 舆情

违章建筑竟成“民生问题”, 执法者很无奈

发布日期:2016-05-04 | 来源:市场信息报   作者:李军平  
核心提示:曾经的曾经都已是曾经,现在的现在却还是现在。执法者也有些许的无奈。一桩未批先建的违章建筑从四年前的破土动工到现在“傲然矗立”在执法者眼前,凸显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之重要。


施工现场


    曾经的曾经都已是曾经,现在的现在却还是现在。执法者也有些许的无奈。一桩未批先建的违章建筑从四年前的破土动工到现在“傲然矗立”在执法者眼前,凸显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之重要。


    快四年了,违章建筑“健康成长”


    近日,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读者向媒体反映当地一农户四年前因未批先建被土地部门下发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该农户暂时停止了施工,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没有继续追究。


    2016年4月,违章建筑偃旗息鼓了几年之后,在原先的基础上又重整旗鼓开工建设。


    按照反映信上的地址,记者来到该县营盘镇朱家湾村第四村民小组。在村民的指引下,记者来到违章建筑的施工现场,一名工人告诉记者,整栋楼要盖5层,正在建盖的是第一层。由于紧邻公路,该违建楼的地理位置让村里其他村民“羡慕不已。”


    “2012年刚刚修好地基时,因为没有手续,当时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就责令停工了,现在楼都起来了,你说土地局的罚单有啥用处。”朱家湾村第四村民小组村民石启明(化名)说道,他家的房子属于危旧房,因为盖房手续办不下来,想盖却不敢盖。“现在,还是胆大些好,老实人吃亏啊!”


    朱家湾村第四村民小组村民老石告诉记者,违建楼是村民石某某盖的,占地约2亩多,其中,石某某被拆除的旧房、自留地加起来约有7分地,其余全是集体的土地。“肯定没有建房手续,现在手续批不下了。”


    “全村的人都看着这件事情呢,是法大,还是石某某的胆子大。”石启明说道。


    柞水县营盘镇土地所一位包姓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村民们的建房手续之所以办不下来,是因为县上的“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方案还没有确定对朱家湾村的移民是采取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因此,这些村民们的建房手续就办不下来。


    匪夷所思的“民生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016年4月27日,柞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两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2年12月,石某某因违法占地、未批先建而受到土地监察大队的查处。一名曾姓工作人员说:“当时给他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那时候,石某某只是把地基建好了,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他就停止施工了,我们也没有再继续处罚他,前几天,石某某又开始盖楼了,我们去现场制止过。对一个违法事实只能有一次处罚决定,现在不能继续处罚,也过了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效了。“这还是件让人头疼的事情”。


    土地监察大队陈队长说,土地执法部门没有强制拆除权,只有向法院申请执行。问题是,一起违法建筑从他们发现、下达处罚决定书直至向法院申请执行,这至少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到法院强制执行时,违法建筑已经成了既成事实。


    “再说了,涉及民生问题的案子,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记者有些疑问:“查处一幢没有任何土地手续的违规建筑,怎么就涉及到了民生问题?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没有办法了吗?一幢违规建筑是在开始打地基时依法查处容易?还是把楼建起来容易?”


    陈队长:“我们会依法查处!”


    政令畅通是令行禁止的关键


    古代政治家王安石说:“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令必行行必果,是对政府行政执法起码的要求,是必须做到的。只有“令行禁止”,才能保障法令严正,纪律严明,执行认真。这不仅是维护禁令严肃性的问题,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社会就没有希望可言。


    《人民日报》曾撰文指出:一个国家法令得不到实行是不正常现象。再难的法律颁布了就要实行。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不可能有实行不了的法律。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韩振峰认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有机统一起来,才能使依法治国在实践中取得实效。


    农民自建住宅申报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规定:

    一、已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向当地乡镇政府规划办报告,办理《规划许可证》即可建设。

    二、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

    1、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2、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分别报乡镇国土所和规划办,办理《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建设。其中: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需本组组长签字,新开基建房的,需本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或按手印或盖章),并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地方站:


 Tel: E-mail: QQ:
Copyright © .Inc.All Rights Reserve. Power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