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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海正公司缘何要起诉兴业银行西安分行?

发布日期:2018-01-17 | 来源:陕西商界网 作者:孙孝运 
核心提示:近日,网上的一篇文章引起企业界人士的关注。我的多位做企业的朋友打电话说,这家企业负责人站出来说话,自己可能会受到影响,毕竟起诉银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想象不到,但是,要给这个企业负责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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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海正公司缘何要起诉兴业银行西安分行?


    近日,网上的一篇文章引起企业界人士的关注。我的多位做企业的朋友打电话说,这家企业负责人站出来说话,自己可能会受到影响,毕竟起诉银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想象不到,但是,要给这个企业负责人点赞。这篇文章在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发布后,不知什么原因,又被纷纷删帖,有的贴文后面被其他文章所代替。发布又删帖,这其中有何隐情?昨天晚上在网上浏览时,在一贴吧又看到这篇文章,文章中提到一媒体的名称和记者的名字。看来是经过一番调查的,不然不会枉然写出一篇这样的文章。文章的大意是:【2017年12月21日,海正公司起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西安分行名誉侵权并虚增业绩违规贷款的案件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而在被告席上还坐着一位特别的被告——陕西省银监局。据悉,因企业与银行发生纠纷而将银监局推上被告席的案件,在当地尚属首例。一长期接触银行业的知情人士强调,海正实业公司起诉兴业银行西安分行所涉之事,也并非什么新鲜事,而是业内司空见惯的行业潜规则。企业之所以选择诉讼,也许是因为企业的现实困境所迫。但揭露银行潜规则,也意味着选择了竭泽而渔的处理方式,不仅不利于改变企业的现实窘境,而且还将会是与银行贷款之路的“永别”。2000万贷款被放大成6000万存贷业绩。根据海正公司起诉书陈述,2015年6月29日,海正公司以房产做抵押担保向兴业西安分行贷款2000万元,年利率6.79%,期限1年。签订合同当日,兴业银行西安分行将2000万贷款转入海正公司交易人大连运通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运通公司)在该行开设的账户。次日,应银行要求海正公司又将该款从大连运通公司的账户转回自己公司账户。银行据此先是为海正公司办理了2000万元定期存款,再以该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给海正公司贷款2000万元,年利率4.85%、期限6个月。就这样,在兴业西安分行的操作下,一笔2000万元的抵押贷款随即变成了6000万元的存贷款业绩,同一笔资本金两次放贷、两次收息,年利率高达11.64%。值得注意的是,海正公司股东、监事阵维云同为大连运通公司监事。2016年6月28日该笔贷款到期后,兴业西安分行用同样的操作方式再次向海正公司发放贷款1950万元,年利率6.96%,期限为一年。与之前不同的是,该笔贷款中的450万元由海正公司直接使用,剩余的1500万元经多次辗转,最终转至西安海马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人与股东与海正公司相同,以下简称:西安海马)。7月4日,兴业西安分行为西安海马办理了1500万元为期一年的定期存款。同日,兴业西安分行又为西安海马办理了存单质押贷款1483万元,年利率4.35%,为期一年。参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2015年为4.85%、2016年为4.35%,兴业西安分行为海正公司、西安海马实际放贷利率分别高达11.64%与11.31%,早已超出规定最高上浮60%的利率上限,已构成违规。据此,海正公司认为,陕西省银监局对兴业西安分行的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制止,负有监管责任,因此追加其为被告。兴业西安分行被指伪造证据。在之前的庭审中,兴业西安分行向法庭提交的一份为关联公司办理二次放贷(先存款后再贷款)所需的《借款申请书》复印件引起法庭重视。海正公司称,由于二次贷款没有真实背景,故当时申请没有签署日期。但在法庭核对原件时,兴业银行方面在出示该申请复印件时显示,其在原件上手工填写了日期,日期写成2017年7月1日,并据此称关联公司在诉讼期间再次向其申请贷款。据此,原告方当庭反驳并追究兴业西安分行伪造证据。为此,法庭要求兴业西安分行出示证据原件,兴业西安分行以未带原件为由没有出示。法官要求兴业西安分行在三日内将原件递交法庭,兴业西安分行方面表示同意,但此后又以撤回该证据为由拒绝出示。调整征信分类为诉讼起因。该案诉讼的另一个焦点就是名誉侵权,海正公司认为,在兴业银行贷款期间他们公司一直按月足额付息,也未产生过逾期,且提前还款100万元,征信分类一直正常。2017年元月,兴业银行却将海正公司的贷款风险分类由“正常类”下调为“关注类”,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根据银监会对于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规定,贷款未逾期或逾期不超过30天的均属“正常类”;逾期超过30天的才下调为“关注类”。海正公司据此认为,贷款期间自己未欠息、未逾期,且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兴业银行下调自己征信等级属滥用管理权限行为。海正公司称,自己是一家以研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的食品企业,曾获20多项国家专利,其研发的新产品正处于市场推广初期。兴业西安分行的行为不仅阻断了企业融资通道,而且就连西安市科技局为企业批准的科技扶持项目贷款也因征信下调而无法落地,最终导致海正公司资金链断裂、新产品上市搁浅,给企业造成了巨额损失。采访过程中,一位从事银行中介业务的人士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银行之所以要求贷款客户以贷转存后二次放贷,其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企业自身问题,因其对银行贷款需求太过迫切,所以银行才会出格提要求、加高门槛;二是如此操作可以放大银行自身的业绩,从而制造出存贷业务繁荣的景象,不仅可以博得上级部门的嘉奖,同时还可以逃避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浮上限限制。如此放贷,受害的还是贷款者,往往导致很多企业因不堪重负而造成还款逾期,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放贷风险;三是因为许多商业银行对招揽大额定期存款都有奖励机制,且对招揽存款业务的奖励无上限,从而刺激了业务经办人以及银行高管的财富欲望,加之银行揽存业务环节一度处于灰色地带,很多银行高管为此铤而走险,无视人民银行法规条例,很多高管的奖金高于年薪数倍。 】


    陕西海正公司的刘海涛老总我们有过接触。这位在我国农业领域研究海产品的专家,做事做人刚正不阿。十多年前,他在西安南郊的南二环经营大通渔港,生意风生水起的,很不错。但是,雁塔区有关职能部门一年对于企业四五十次的处罚让他和他的股东难以承受,最后不得不和有关部门撕破脸,向新闻媒体反映了个别职能部门的个别人的不当行为。雁塔质监局的盲目罚款成为大通渔港反应的导火线。实际上,之前雁塔区辖区的大雁塔街道办等部门也难为过该企业,隐含的要求是要求大通渔港把自己的税源转移到雁塔区,而大通渔港本身按章交税的,税源地在碑林区。不知在哪位领导的授意下,大通渔港遇到的处罚就高不就低。企业考虑到自己是外来的,为了和谐只能部门的关系,就忍让了。这就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罚款完不成的给大通渔港找些事,哪个企业缴纳罚款疼快。一个餐饮企业,一年遇到四五十次的罚款,那个经营者也承受不起。刘海涛老总在北京找到中国商报的记者反映了此事,记者在经过一番了解后,在中国商报刊发了相关的文章。之后,对于搞企业的盲目罚款相对少了点,在个别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意识中似乎又衍生了一个概念,在哪个企业罚款要慎重了,那个老总很较真。在我看来,刘海涛不下海做实体,他会在我国农业领域有自己的建树。他下海了,做了实业。做了实业,很是认真的做事业。


    面对这次遇到的问题,跟随刘海涛十多年的胡总体会最深。“刘总做事很认真,和那个方面打交道,都很简单,没有过多的思考,总是按照知识分子的思路,把什么都想的很美好,实际上不是这个样子的。刘总有时候太天真。当初和兴业银行西安分行打交道时,兴业银行西安分行一位主管给刘总说安排他一位亲戚到公司上班,刘总没过多考虑就答应了,安排在企业财务部门工作,可能因为工资低等原因,哪位银行主管的亲戚在公司干了一段时间后就不干了,恰恰就在哪位银行主管的亲戚不干后,哪位主管工作也变动了,分管企业什么评级的工作,企业运营,还款都好好地,突然给企业改变了评级标准,这样在银行系统企业的评级标准降低了,影响了企业的项目贷款进度,在这几年本不好的企业经营环境下,这无异于给企业雪上加霜,刘总实在难以忍受个别人的不当行为给企业造成的伤害,才不得不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一位法律工作者直言,兴业银行西安分行让企业一份贷款变为多份存贷款,对于银行增加了存贷业务,对于企业就增加了无谓的负担。企业有1500万元存款,那就没有必要再去银行贷款1450万元吧?基于银行业个别人员的要求,企业很是被动的和银行发生存贷关联关系。若果没有其他问题衍生的话,企业大多会被动地接受银行业的这种潜规则,被鱼肉一把,偏偏是合作很好的银企“鱼水”因为个别人的不当行为导致问题出现。这样的潜规则在法律层面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贷款是有一套严格的审批手续的,在银行有关人员的安排下,二次贷款就那么的简单吗?是否在办理贷款中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刘海涛和他的陕西海正公司站了出来,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尽管可能会出现自己的企业和银行的业务出现断崖式决裂,如果把银行业个别人的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的不当行为昭然若揭,这不仅会给银行业正名,也会让银行业的部分不当行为不再蔓延,不再伤及无辜。从这一点上,我个人继续关注这件事情的进展。(孙孝运)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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